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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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2 (第2/2页)

须签订质押合同;

    二是设立应收账款质权应当经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登记审核;

    三是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

    四是出质人转让应收帐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前面两个条件是质权实现的基础条件,后面两个条件是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狭义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指后面两个主要条件。

    本文就是从狭义上的定义来进行简单阐述的。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两种或者两步骤法定的限制性条件。第一,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第二,出质人转让应收帐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者必居其一,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这些主要的限制性条件,可称之为质权人的反定限物权所发挥的作用。

    普通物权法里面,所有权是是老大,其他的物权权能等级低于所有权,故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物权属于定限物权,也就是所有权以其优先权、排他权等优势地位来限制其属下级物权的权能与行为,叫做定限物权。

    然而,质权的定限性有反向的一面,不是所有权限制他物权,而是他物权限制所有权。质权是非所有权、他物权,可以限制所有权、自物权,可以成为另类限制性物权—反定限物权。

    质权的反定限物权,是有很大的时效性、局限性的。总体上是与质押的有效期限和相关的信托内容相对应的。如应收账款质权的时效,抛开其他时效不讲,在这里,是分为一长一短两个时效段落的。

    长时效的,指从应收账款出质直到质押期间届满之前,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才能解除这一反定限物权关系。

    短时效的,当事人提前转让或者届时转让应收账款,是截取反定限物权的一个专门化的时段,或者说实现质权的时机成熟的时候,质权人采取短兵突出的办法,从容不迫地行使反定限物权。

    质权的反定限物权,归根结底源于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应收账款质权从登记生效以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托关系被法律和合同所锁定,赋予质权人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即反定限物权,质权从量变到质变、从静变到动变、从准受让人到受让人、从小反定限物权到大定限物权等等微妙的变化,均由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来加以约束与规范。

    至于质权的法律关系,只不过是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再现与大体上的规范而已。应收账款质押期间,出质人服从、服务于质权人,出质物服从、服务于质权,是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得以发挥的结果。

    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可以使得质权设立、质物过程控制、质权行使与质权实现以及对于出质人的行为进行有条不紊的全面控制。

    质押期间,出质人只有在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转让应收账款,但必须满足相关的前提条件:

    (1)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只能是用于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以便于将来质押期限届满时清偿债权。

    (2)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两者之间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3)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质权信托关系、反定限物权关系消灭;质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全部清偿的,质权法锁关系消灭;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的,质权的部分法锁关系可以继续保留,或者改变为其他类型的法锁关系继续清偿债权。

    (4)提存的,质权、质权信托关系、质权法锁关系、反定限物权关系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但必须是将来质押期限届满时用于清偿债权。届时清偿债权后的,他们的质权、质权信托关系、反定限物权关系如第(3)项所示。

    未提前转让应收账款的,质押期间届满,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转让应收账款之日,应当是实现质权之时。届时清偿债权后的,他们的质权、质权信托关系、反定限物权关系如第(3)项所示。

    单一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其安全性也是单一的。

    复合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其安全性也是复合的。

    当然,还有各种组合担保、集合担保债权的,还有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权的。一般而论,多一个担保项目,就多一个安全地带与系数。

    财团担保、企业担保、大额担保、连续性担保等,多采取复合、组合、集合质押或者抵押的。娴熟地运用质押、抵押或者留置的担保方式,可以考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娴熟水平。

    担保物权和质权法锁关系是丰富多彩的,不会如普通物权和普通法锁关系那样死板硬套。精心地选择、巧妙地运用各种担保物权的技巧,善莫大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8条

    相关名词: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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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系指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和法律条件组成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主要条件,即指债务人出质应收账款之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人设立其质权,对于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可以依托的现实条件与法律条件。当事人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的审核登记,可初步确立其质权信托关系。

    以上两个主要条件,是不同概念、不同范畴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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