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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2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

    一、基本理念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系指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和法律条件组成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

    应收账款权利质权,是预期类、抵押式、二度间接控制式和三角债式金钱质权,是物权法新设立的权利质权品种。由于是金钱质权,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为许多质权人所追捧。由于是预期类、抵押式、二度间接控制式和三角债式权利质权,质权人需要通过出质人向最终的债务人控制金钱之债,辗转反侧地行使与实现质权,客观上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需要加强质权保全措施以防万一。

    应收账款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控制与取得,尚且存在不确定性、难cao控性的一面,应收账款质权人更不例外。

    原则上,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实现质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需要。实现质权时,最好是采取类似于动产物权变动时的指示交付的方式进行,出质人应当指示义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交付质权人,质权人也应当就此减免在此期间的担保债权利息上的负担。

    1.现实条件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指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和行使均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可以满足实现质权的需要。

    现实条件,指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客观条件或者前提条件、基础条件。应收账款质权实现过程看起来简单,做起来并不简单。如有些现实债权不能如期兑现,就说明了债务人缺乏还债能力或者缺乏还债的诚意;有些未来的债权之不确定因素更多,有的企业开始经营得好好的,后来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受到市场的严重影响而导致资金链条断裂,有的甚至于导致资不抵债而企业破产。

    现行的法律规定是不讲究现实条件的,法律没有那么多的功夫谈现实条件,也没有必要谈现实条件。法律只规定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可cao作性的大的方面,而无规律性的、难cao作或者影响cao作的小的方面不会规定的。

    但是,对于质权人、出质人和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而言,现实条件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有的债务人确实是不行,即使是打死他也还不了债务,别说到法院强制执行了。

    应收账款质权的优点与缺点都很特殊。因为应收账款是金钱债权,故设立、行使、实现质权的清偿债权非常方便。因为应收账款是金钱,而金钱是最容易流动、隐藏、交换、变更的一类动产,加上质权关系是三角债关系,是上下两层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给予行使、实现质权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和危险系数。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应收账款质权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没有解除,质权人没有放弃质权或者转质。

    (2)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这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是指两个方面的,一是指质权人(担保债权人)与出质人(担保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二是指出质人即应收账款的普通债权人与其普通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如普通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则质权人亦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准备实现质权。

    (3)应收账款出质后没有转让,也没有以其他办法来代替应收账款清偿债权,并且,应收账款已经交付质权人而使得质权生效。应收账款提前交付质权人提存未影响质权生效的,也是现实条件之一。

    (4)应收账款并未坏账,或者当事人已经将呆账变成了活账,债务人或者出质人任何一方能够以金钱清偿债权。就是说,质权人实现质权是有选择权的,并且是以金钱清偿债权是非常灵活机动的,选择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清偿债权和选择出质人清偿债权均可。即使是应收账款已经坏账,当事人通过变通的办法来清偿金钱之债是完全可以的。

    2.法律条件

    法律条件,指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法定条件。目前的情势是,现行的法律对于应收账款质权这种新生事物只是采取好奇的态度,并没有很详细很周全的规定。

    不过,物权法第229条作出了兜底式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这种说法证明了权利质权包括应收账款权利质权在内,是简略式或者合并式的规定,两种质权是分类而基本上不分家。

    对于“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命题而言,不只是可以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而且还适用第十五章之“担保物权”、“担保合同”、“担保范围”、“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和“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等项规定,而且还适用与本法本条款类似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法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已经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后没有注销登记或者登记注销。

    (2)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这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是指两个方面的,一是指质权人(担保债权人)与出质人(担保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二是指出质人即应收账款的普通债权人与其普通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如普通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则质权人亦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准备实现质权。

    (3)实现质权不违反国家的金融管制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所谓质权实现,是与质权行使非常相近的概念,是与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实现是一回事。质权行使、质权实现与质消灭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的。因为不会如动产质权那样折价、拍卖、变卖质物,只需要将应收账款转交质权人即可,故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效率会更高。

    二、一般分析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指应收账款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于出质人的限制,以及质权人行使质权时的主要条件。这也是一种通行的质权制度或者法则,必须认真实行。

    本条款规定的范围,是单一式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如果有复合式应收账款质权,同样地适用于本条款的规定。

    完整的或者广义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应当是四大步骤:

    一是当事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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