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7-2 (第2/2页)
应收账款质权的可适性,指以应收账款出质和设立权利质权的适用范围与适用程度的法理解析。这是一个新课题,需要认真对待,跟踪调查与研究。 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的可适性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未超过诉讼时效。基本的不可适性条件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为其他债权担保了。 按照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建议,应对预期类、三角债式、抵押权式应收账款质权的可适性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签订质权合同时,应当由担保债权人(权利质权人)与普通债权人(应收账款出质人,担保债务人,普通债权人)偕同普通债务人(终极债务人)一同签订合同,防范应收账款质权意外落空的风险,保全应收账款质权。 以应收账款出质是个新生事物,目前仍然处于试验阶段,实践中应当仔细地分析问题,权衡利弊,确实不能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应当放弃,确实能够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也应当格外小心谨慎。 下面再介绍一下立法专家和法理专家赞同与弹劾两个方面的意见,以供参考。 1.弹方观点 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对于应收帐款作为权利质权的质押范围之一表示非常担忧,认为运用不当,“可能给中国经济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他在“《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一文中讲到的问题,全文如下: 这里讲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在国际惯例上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例如《联合国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引者注:题目应当是《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定并于2001年12月12日以56/81号决议通过)。以应收账款债权融资,可以直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贷款银行,其转让细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民法学者关于可否规定应收账款债权质押存在分歧。立法机关坚持将应收账款债权列入质押范围,显然是采纳金融机构方面的建议。应收账款债权质押在科学性和cao作性上均有疑问,如何确保应收账款质押的效用而避免弊端? 关键在于,应收账款债权,属于没有债权凭证的普通债权,仅凭债权人(出质人)与金融机构(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协议所成立的应收账款质权,不具有强制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效力。笔者曾经建议,于成立质押协议时,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提交债务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这样成立的应收账款质权,于出质人不能清偿借款时,质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否则,按照今年9月(引者注:“今年”指2007年,发表本文时2008年4月第1版)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引者注:指200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是根据物权法本条款的原则精神新出台的部门规章)第八条的规定,仅凭债权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质押协议成立应收账款质权,可能给中国经济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录自《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9页,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梁教授的建议应当是有建设性的一面。关于“于成立质押协议时,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提交债务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的建议,立法机关已经采纳了他的意见,如本法第228条第1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就是一例。至于其他的,立法机关没有接受。 2.赞方观点 关于应收账款列为权利质押范围,立法机关给予了非常祥尽的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82页~483页,以很大的篇幅将应收账款的来龙去脉、弹方观点和赞方观点一览无余地罗列了出来。 原来,开始时是想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列入本条款的一个权利质押范围的。后来经过反复推敲,觉得不妥,因为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交通部出台了类似的整治公路桥梁乱收费的文件。且收费权实质上是一种预期的债权。结果,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改为“应收账款”。 该《解读》中,先列出了弹方的3点“弊端”的理由:一是应收账款出质缺乏有效的公示手段,允许其出质有可能损害交易安全,质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二是收费权实质是一种变动性比较大的期待权。如收费设施能否建成是未知的;收费权是特许的,但行政干预过多,容易被行政机关取消。三是国外规定应收账款出质,是以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完善的金融机制作为基础,我国目前不具备这种现实条件等。 该《解读》中,后列出了赞方的4点“可行”的理由:一是实践有需要。二是有理论基础。三是符合国际通用规则。四是风险可控。对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自己评估,通过合同约定和采取监控措施等来降低风险。物权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8条 相关名词: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的可适性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未超过诉讼时效。基本的不可适性条件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为其他债权担保了 最好的办法是,签订质权合同时,一级债权人与二级债权人、终极债务人一并签订合同,同时到征信机构登记生效。履行义务的信托责任人不再是出质人(二级债权人)一人,而包括终极债务人(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应收账款对象)。倘若觉得应收账款不牢靠,质权人与出质人、债务人可以商定提供新的担保,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式确保应收账款质权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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