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6-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6-2 (第3/3页)

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比如,交通部2006年1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此时的公路收费权不能质押。有鉴于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质押的规定,而仅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关于电网收费权,应当是《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中删除的。

    笔者认为,公路、桥梁、电网等收费权出质或者转让,这是个大是大非的法制问题,本来就不应当在物权法草案中出现的问题。

    众所周知,公路、桥梁、电网等基础设施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大宗的国有资产,且公路、桥梁应当是公益事业性质的,电网是半公益事业性质的,全社会和各级政府应当尽职尽责地保护与保全这些核心资产,不能随意性地作为债权的担保与转让。

    从字面上看,仅仅涉及到公路、桥梁、电网收费权的出质,而更进一步的发展就是公路、桥梁、电网本身的出质。一旦公路、桥梁、电网收费权不能满足于清偿债务的要求,那么就有可能就公路、桥梁、电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来清偿债务,到头来连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大宗的国有资产都贱卖了,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了。

    况且,物权法第52条第2款已经明确规定了“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其意思是,公路、桥梁、电网等基础设施是国家专控所有权范畴,是不能随意搞市场化、自由化、私有化的,对于现有的此类重要资产是要重点保护与保全的。

    那么,如果将公路、桥梁、电网收费权作为可以出质和随时随地随便转让的对象,肯定是与物权法第52条第2款自相矛盾了,与国家专控所有权范畴牴牾了。

    本条款的主题是“以应收账款出质之权利质权设定”,乍看起来是个很简单的问题,无需赘述。关键在于,以应收账款出质是个新生事物,目前仍然处于试验阶段,实践中应当仔细地分析问题,权衡利弊,确实不能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应当放弃,确实能够设立应收账款质权的也应当小心谨慎。

    应收账款质权目前还是个试验品种,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品种。相信大多数应收账款出质是适格的,但有些现实问题和风险性不得不预防。

    一是应收账款的收入与处分,对于质权人来说可控性很差,应当说是在各种权利质权中是最难控制的。应收账款的收入与处分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与自由度,质权人仅仅通过信贷机构来把关并不能做到万无一失。有的应收账款尤其是现金根本不经过银行经手,出质人可以存在自己的小金库中,或者存在地下钱庄中,或者搞其他的名堂。信贷机构对于外资银行和私营银行也不是那么容易监管的,他们为了大力揽储会不惜一切手段的,并且违法后的处罚成本是低廉的,他们是不害怕的。

    二是某些不良的应收账款会带来严重后果。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对于应收帐款作为权利质权的质押范围之一表示非常担忧,认为运用不当,“可能给中国经济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具体的争议问题,下文再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8条

    相关名词: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应收账款质权,是依托普通债权而设立的一种适用性非常广泛的权利质权,即A债权人对B债权人的应收账款类普通债权进行法锁而成立的权利质权与担保债权。

    以应收账款出质之权利质权设定,从理论上到实践上到处许多值得注意、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是新生事物,因为是是预期类、抵押式、二度间接控制式和三角债式金钱质权,是物权法新设立的权利质权品种,不能跟现实类、流转类权利质权那样设立、行使与实现,必须需要在质权保全、安全上大做文章。

    最好的办法是,签订质权合同时,一级债权人与二级债权人、终极债务人一并签订合同,同时到征信机构登记生效。履行义务的信托责任人不再是出质人(二级债权人)一人,而包括终极债务人(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应收账款对象)。倘若觉得应收账款不牢靠,质权人与出质人、债务人可以商定提供新的担保,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式确保应收账款质权顺利过关。

    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的可适性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未超过诉讼时效。基本的不可适性条件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为其他债权担保了。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