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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5-2-1 (第2/2页)

权出质后,因出质人的过错造成质权价值失效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

    2、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

    (1)法定的时效性

    首先是由知识产权法定的时效性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其次是知识产权质权本身法定的时效性。

    出质人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处分、隐瞒处分其权利,怠于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者怠于提存等,使得时效性降低。

    出质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权利,导致知识产权毁损、消灭,这个时候会连累到知识产权质权的毁损、消灭。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登记时间的时效性

    登记时间的时效性,也是法定的时效性之一。知识产权质权设立生效,是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早晚登记早晚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出质人处分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后不登记,同样是无效的。这种无效,最终会导致知识产权质权的失效。

    (3)行使质权的时效性

    质权人转质权,从转让质权之日起原质权消灭。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清偿债权等,也会失去部分的时效。

    (4)出质人人为的时效性

    出质人出质后,负有主动积极转让产权和清偿债务的义务。出质人怠于履行应尽的义务,会使得质权的实现落后,严重的会导致出质人逃避债务。

    因为知识产权受政策物权法甚至于制度物权法的特别保护,质权人很难插手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事务;因为质权人未能实质占有其入质的产权,质权人很难监控出质人和入质权,如果出质人不信守合同,肆意妄为,往往导致质权部分失效甚至于完全失效。

    难以控制、人为失效的风险性,这是任何担保物权中不能与此比拟的。

    总之,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往往是隐蔽的时效性,难以察觉,需要认真对待。

    三、对比分析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与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概念关系

    (1)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是总概念。源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并有自己的时效性,概括为“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之客观存在和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效性。

    (2)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是分概念。主要是指该权利对口管理部门按照知识产权质权特别法监管的特效性。这是一种间接的和法律规定上的权利特效性。“两法合一”、“两法合围”是自身保障的权利特效性。

    (3)两个概念是同一性概念,又是交叉性概念,或者是相辅相成的概念。特效性,大部分建立在知识产权法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质权法而成就的双重性特性;时效性,根基在于知识产权质权法,源于知识产权法影响时效的可能性成分较少。

    (4)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表示质权设立、行使、实现的特殊时效,不是一般时效,可以表示“成也消灭”的特殊时效,不包括“败也消灭”的另类时效。

    (5)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表示质权设立、行使、实现的一般时效,既可以表示“成也消灭”的客观时效,也可以表示“败也消灭”的客观时效。

    2、逻辑关系

    (1)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包含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但特效性在特定条件下会对于时效性起反作用。

    (2)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包含于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但时效性在特定条件下会对于特效性起反作用。

    (3)时效性是结局,客观事实为其判断的基础;特效性是过程,相容性条件为其判断的基础。

    3、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系指以担保物权法和知识产权质权法为中心,针对性地涉及到普通物权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为参照,尊重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科学技术物权法的领导作用,继而全面地正确处理各种法律关系。

    (1)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取决于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与质权合同时效内容与登记生效有很大的关系。

    (2)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取决于知识产权质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与质权保全与过程控制效果有很大的关系。

    (3)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重点在于义务。不表示其优先权与排他权,表示合理地消灭知识产权质权是铁定的义务。质权期间届满,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4)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重点在于权利。表示其在知识产权质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两种法律体系中的优先权与排他权,不涉及消灭知识产权质权以及法律责任等。

    (5)知识产权质权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对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关系具有监管执法权,可以依法追究任何单位与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在内。自己带头执法犯法,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原则上应当罪加一等。

    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性,指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的主要特征,即派生性物权质权的特征,是由智力开发投资派生出来的奇特的基于人身权之上的财产权,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先后多次转让、多次出质的财产权,某些名牌的知识产权及其质权甚至于可以通行于全世界。

    知识产权是极为特殊的广谱性的财产权,对于人类进化的物质文化生活特别是现代化的生产生活能够产生巨大的的影响。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能够满足权利人融资、扩大再科研(再生产)的急需,促进研、学、产各个领域协调、快速发展。

    本法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物物权加入其中,打破了“无形物物权不属于物权法范畴”的禁锢,具有开创性意义,对于物权法法理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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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源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并有自己的时效性,概括为“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之客观存在和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效性。不同的知识产权质权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性的时效限制与特殊性的时效限制需要区别对待。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与特效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却有同一性和交叉性的一面,逻辑关系和法律关系自然会有一定的差异。既然知识产权是民商事活动中的权王,知识产权质权又是王中之王,就不能允许大王对小王的妨碍时间太长,必须在时效性问题上大做文章,决不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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