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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5-2-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5-2-1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六:时效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源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并有自己的时效性,概括为“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之客观存在和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效性。 这种特征亦构成知识产权质权的主要特征之一,使得质权人喜忧参半。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是客观存在的时效性,客观上存在以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是客观时效。 (1)知识产权质权全都是成也消灭和败也消灭 所谓“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是所有的担保物权成败利钝的最后结局,知识产权质权一定是概莫能外。这样的特点非常奇特。 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是指知识产权质权实现后成功胜利地消灭。提前实现的是缩短质权的时效,按时完成的是准时的时效。 知识产权质权败也消灭,是指知识产权质权破坏后成为失败地消灭。提前失败的是缩短质权的时效,按时失败的是准时的失效。 (2)其他物权败也消灭而成功不消灭 普通物权法中,只要是普通合同未到期,成功实现物权的不会同时消灭物权,反而会促使主物权人决定延长其他项物权。除非特殊情势的发生,一般是不会出现“成也消灭”的现象发生。至于普通物权之中的败也消灭,也是客观时效,什么时候失败,就在什么时候被迫或者被动消灭。 (3)正反物权化方针与时效 正反物权化方针的判别与差别,最能集中反映知识产权质权“成也消灭”这一奇特现象。 正物权化方针,是物权存续时间越长,越能体现正能量。 如普通知识产权关系法中,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存续时间越长,越能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效果。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社会化的广泛意义,不止限于单位或者个体的物权时效。 反物权化方针,是物权存续时间越短,越能体现正能量。 如担保知识产权关系法中,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质权存续时间越短,越能体现知识产权质权的价值和效果。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债权化的个别意义,仅仅限于单位或者个体的物权时效。 第二,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制性时效。 对两种物系的时效对比,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制性时效,因而一般是相对较短的时效。 普通物权法关系中,相当多的物权之消灭,无论是法定的消灭还是意定的消灭,往往比担保物权的时效性强。 法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达70年,并且期间届满后可以续期。法律规定,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法律还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还可以依法批准延长。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在以上法定普通物权时效内,其他物权人也可以自由地取得意定物权的时效。意定物权的时效往往没有担保物权时效那么严格要求,一般不会强制性地消灭已经设立的新物权。“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对于他物权还实行了特殊性的时效保护。 担保物权注定了不能任意延长时效,因为担保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太多的压力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大多数担保合同是短期的甚至是临时性的。 担保时间过长,会影响到物的效用或者权利的效用,不符合物权经济学规则,也是为当事人和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地清偿债权,时间长意味着清偿债权的时间拖延,对于担保债权人也不利。 因此上,普通物权存续时间长是正常的,担保物权存续时间长是不正常的。 尤其是知识产权质权,所面对的是名望、声势、权势特大的知识产权,客观上对于正常的知识产权物权秩序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妨碍。其中,对于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的妨碍最大。 知识产权质权人迫使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人转让其权利,会导致企业被别人兼并;知识产权质权人迫使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会导致企业与商品、服务竞争能力下降,往往得不偿失。这些妨碍性因素是很大的。 在不存在知识产权质权法锁的情势下,知识产权人是否转让或者出租其权利完全是独立自主的,一旦行使和实现知识产权质权,定会影响到知识产权应有的时效与功效。 总之,知识产权质权必须是限制性时效。 第三,知识产权质权时效性应当相当于抵押权的时效性。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担保法,仅限于知识产权质权,这是任何人也不能改变不了的事实。客观上,知识产权既不能抵押,更不能留置,只能以质押的方式成立担保关系。 就质权的能力而言,质权人一不能占有知识产权,二没有占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在行使和实现质权时只能参照实现抵押权的办法实行。 抵押权中,动产或者不动产毁损、灭失后并且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的,提前实现和不能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因此而消灭。 知识产权质权中,知识产权毁损、灭失后并且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的,提前实现和不能实现质权的,质权因此而消灭。 以上是对于两者之间时效性的类比推理,表现出两者之间“抵押权的时效性”之正相关性能。当然还有很多类比推理的例子。 二、一般分析 1、知识产权的时效性 (1)法定的时效性 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根据商标法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其他的权利,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 知识产权质权的有效期,不能超过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否则,只能以一般的或者其他的法锁关系连接。 (2)社会环境的时效性 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科技产品与发展水平迅速更新换代,知识产权竞争日益频繁,精神磨损日益加剧,使得原本先进的知识产权变得落后甚至于一落千丈,这种现象是经常遇到的情形。 知识产权出质后,有的可以保值甚至于增值,有的是已经贬值甚至于严重贬值。社会环境的时效性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时效性,进而影响到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三大类知识产权质权是如此,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也会遇到这种情势。一些百年甚至千年的“老字号”名称与企业,也不乏关闭破产的例子。 (3)人为的时效性 当事人或者侵权人人为的过错,可以导致知识产权毁损、灭失或者失效。如商标权到期后不续展,有著作而不出版或者不继续出版等;商标、著作被假冒、被盗版,专利被假冒、被破坏等;知识产权许可他人利用时出了差错,损害了产权的价值与利益等。整个社会盗版、剽窃现象泛滥成灾,越是著名的知识产权越是成为不法之徒的标靶。 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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