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4-2-1 (第2/2页)
权进行出质,质权人还是要对知识产权的特性进行与财产权相关的身份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由于派生性物权本身就有无形与有形财产的双重特性,而且这两种双重性很难完全分割,即使是受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人,同样也有二级式的财产权与身份权双重性特征。 知识产权质权跟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之类的权利质权是不相同的,此20项权利质权只要是有凭证的,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但知识产权质权是派生性物权质权,仍然不能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 因为上述20项权利质权本身是可以直接兑现的财产权,没有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混合在一起,也不会由无形资产派生出很多的物权主体与物权客体,最适合于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一项权利仅设立一项质权、仅能转让一次。 知识产权如知识机器一般的可以不断的复制其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而且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难窥测性,监管与控制起来是相当麻烦的。 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似乎对知识产权不起什么作用,实际上一物一权主义与一物多权主义、多物一权主义是并存的。那么,既然如此,既然质权人不能于设立时完全控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实质上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只能相当于商标抵押权、专利抵押权、著作抵押权。 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可以证书或者版号等证明书公示,鉴于知识产权和派生性物权的特殊性,不能如票据质权或者动产质权那样直接占有、管领、控制和自由处分质押标的。质押届满之前,质权人实际上是以权利抵押的形式出现。 不过,质押期间如出质人违反合同、质权信托义务和不利于质权法锁关系的和谐时,质权人可以提前行使其质权。如知识产权质权出质后,出质人私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人有权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提存。 质押届满之后,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的权利质权得到完全行使,实现质权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与出质人协商使入质知识产权归质权人所有;二是将入质知识产权转让于他人,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三是许可他人使用,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 知识产权质权之权利抵押权,貌似抵押权,又高于抵押权。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完全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信托约束,且仅仅针对财产权,没有人身权等权利的挈肘。那么,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之抵押权,是抵押中有质押,除了质权人过程式质押以外,还依托了对口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式质押”。
商标权的质押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注册商标部门来进行管理,专利权的质押通过地方政府主管专利权部门来进行管理,著作权的质押通过地方政府主管著作权部门来进行管理。这些管理,可以帮助质权人达到某种权利质押的目的,弥补了权利抵押权的不足之处。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根源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性,是由其派生性物权决定的。已知,知识产权是由智力成果派生出来的物质成果的特别保护权,纯粹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而智力成果权和物质成果权的双重性始终是存在的。 第一重是智力成果的特别保护权。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是可以多种选择的,如何转让与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有自由选择权,即使是知识产权出质以后,质权人的反定限物权是很弱小的,可以说是比任何一种担保债权人的反定限物权弱小很多。这种情势的客观存在,决定了质权人的质押效力较差,而只好偏向于抵押的效力。 第二重是物质成果的特别保护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权,是包含有智力成果特别保护权的财产权,两种特别保护权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知识产权人转让其知识产权,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受让人、受用人转让,这与一般财产的转让有很大的的不同。知识产权人出质其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名义上是质押,实际上是抵押。归根到底,还是智力成果的特别保护权在发挥作用。 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是最弱势的一类权利质权,甚至于是最弱势的一类担保物权。为什么“最弱势”?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有双重性,并且导致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有双重性。 或者说,知识产权存在特别双重保护权,其中智力成果的特别保护权,是最强硬的定限物权。 所有这些客观条件的存在,制约了质权法锁关系的舒展,也制约了质权信托关系的强化程度。 所以说,知识产权质权看起来很美,做起来却很低难。债权人在设立知识产权质权时,应当静心屏气地考虑到其优点与缺点,不能认为“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还是那句老话:债权人在设立知识产权质权时,最好建立组合式担保债权,一旦知识产权质权落空,还可以其他的担保财产来加以弥补。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使得我们进一步看清了这种质权的本质面目。债权人不能在知识产权上设立权利留置权,那是没法的事情。单独的质权肯定存在抵押权成分。倘若在知识产权质权上另加设动产质权,那么,质权的本色就不会因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而逊色,反而会增强知识产权质权的功能与效应。 反观寄生性特性、并列性特性、反馈性特性、障碍性特性、可适性特性、双管齐下性等特性,都是质权保全与过程控制对象的特性。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原本是知识产权质权并列性特性和双管齐下性特性的权利双重性,只是双重性的角度不同而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使得我们进一步看清了这种质权的本质面目。债权人不能在知识产权上设立权利留置权,那是没法的事情。单独的质权肯定存在抵押权成分。倘若在知识产权质权上另加设动产质权,那么,质权的本色就不会因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而逊色,反而会增强知识产权质权的功能与效应。 这样相反相成、对立统一的双重性特性,在其他担保物权中是找不到的,在其他权利质权中同样是找不到的。俗话说、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对症下药,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或者是因人因事而异,或者是天人合一,顺其自然,总之是办法多于困难,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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