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4-2 (第2/2页)
连锁地导致知识产权质权隐秘性的发生,并且这样的性质是任何人永久也改变不了的,永远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存在而存续的。 各种隐形性的存在,对于质权人行使质权均构成不利因素,增加了质权担保债权的风险性,需要认真对待,加强监控,克服不利因素的影响。 不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有些言过其实。其实,知识产权即派生性物权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人的大脑的智慧是无形的,但会以文字的、物体的形式或者文艺的形式体现出来,由隐形变成现形,由无形变成有形。隐形与现形、无形与有形是相辅相成的矛盾统一体。否则,你说是知识产权,你说是派生性物权,谁服你呢?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形性,数著作权的无形性最为多样化,而且可以变种化。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 前面4项权利,完全无形化或者隐形化,有公示权却无财产权。其余13项权利,尽管财产权可以有形的状态存续下来,而中外物权法学家一致认为“属于无形物物权”。根本原因在于,哪怕知识产权被消灭了一百次甚至无数次,而智力活动上所搭载的权利是不容易消灭的,也是最难以监控的权利。 专利权的隐形性,是最为隐蔽化的一种派生性物权,因而是最难以监控的一类权利质权。当今世界,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层出不穷,人们往往只能从专利产品的性能上、经济上感知其新奇的一面,很多技术上的诀窍是普通人士不能觉察到的。专利权最容易转让和隐性的转让,而质权人监控转让是颇费心机与周折的,对于质权人维权来说也有一定的难度。 隐性的转让,譬如说一组专利权,可以是大部分或者是一部分转让,也可以是改头换面式的转让,或者是不动声色式的转让、去国他乡式的转让等。论其质权维权的风险性,恐怕在三大类知识产权质权中属于风险性最大的一种。 因为专利权的无形性非常突出,且相当于抵押型质权,此项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往往处于松驰状态,废质、废押的不良行为也可能会发生,质权人有必要加大担保范围的力度,提高警戒等级,密切跟踪监控。 商标权的无形性,主要表现在远距离重复出质或者隐形转让商标专用权的隐形性。往往是非驰名商标比驰名商标的隐形性更有市场。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出质人不值得冒风险去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权,这种人不差钱,主动清偿债务的信托责任和自觉性还是有的。
对于非驰名商标而言,出质人的客观条件与心理状态是不同的,而且是越是不容易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权,越是想早些出手,越是想以偷偷摸摸的行为来进行非理性的勾当。有的人会认为,既然商标质权的设立经过了对口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核,谅出质人也不敢胡作非为,有的人甚至于认为一经登记就万无一失了。 其实不然,比如有些产品不是有名气的,产品销路很成问题,一经假冒他人有名的商标,一下子销售火爆起来,等到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并罚款后,一算总账,假冒人也不会亏本,还有赢利。如果是商标权人私下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权,不是没有失败的风险,而是承受赔偿的程度小于得到实际利益的程度。所有这些商标质权的弱点问题,都是根源于商标权某种程度上的无形性、隐形性的性质决定的。 通过以上比对,可以认为,上述三种权利质权设立是容易的,而质权人监控出质人、实现质权还有一定的漏洞与难度。如果说债权人单独设立知识产权质权,不属于优化选择的方式。 3、组合担保 质权合同中应当建立健全质权保全的预防措施,利用组合、集合和第三人担保等一切可能的方式成立打包式、兜底质权,可以有效地地消弥知识产权隐秘性的负作用。 本法列举的七大类权利质权中,当数知识产权质权最令人怦然心动,却到头来遇到的困难程度是难以想象的。有鉴于此,债权人设立质权,应当尽可能地实施优化选择方案,设置成组合型担保债权,借以规避质权落空时的风险。 譬如,将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与动产质权或者抵押权、最高额权利质权、保证人保证之类的担保债权组合起来设置,即使是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落空,还可以在其他担保债权方面打主意。 其中,关于最高额权利质权,本法没有此类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质权人设立连续性的、有最高额担保债权保障的最高额权利质权,是有这个可能性的。特别是好的专利,可以连续不断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前景广阔。而且,cao作起来,比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动产质押权更加简单。每转让一次专利,就用所得价款清偿一次债权,直到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完全清偿为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亦称知识产权质权的隐形性,指此质权的派生性、专有性、隐形性等基本性质构成了人们难以觉察、难以量化的权利。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知识产权人进行严格要求,限制出质人随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了人知识产权,其出发点和目的全是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保护知识产权人质权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中,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不只是针对出质人的,对于质权人同样也有要求。倘若质权人与出质人合谋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双方都得到利益后,不向管理部门报告与登记,沆瀣一气地进行偷税漏税,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样是违法犯罪的,双方都要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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