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4-2 (第2/2页)
的权利人。一旦权利出质、质权设定后,财产所有权人受非所有权人限制,出质人受质权人限制,这就是权利质权人的一种反定限物权。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的法锁锁定基金份额权、股权以后,直接将质押的权利与清偿债务挂钩,解除法锁的主人是质权人,而不是出质人。 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基金份额与股权。所谓质权行使的信托关系也是信任关系、契约质权关系,在质押阶段过程中是重要的一环。如果出质人连这点信任义务不能履行,那么,当初签订合同、登记出质等信托责任等于零,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各个方面来讲,都是大忌,都是犯了原则性错误,由此造成的后果,不是废质,就是废押。如果因此对于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出质人需担负民事责任。 原则上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鉴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也不至于影响到出质人抓住基金份额与股权交易的大好时机,质权人在出质人主动协商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出质人将基金份额与股权兑现。另外一个前提条件,是转让基金份额与股权所得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总体上,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的提前实现是经常碰到的事情,不足为奇。 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提前消灭。质权消灭以后,质权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可以中止,而质权法锁关系要等待完全清偿质权所担保债权才能中止。如果说基金份额、股权用于清偿债务,仍然不能完全清偿质押担保的债务,其法锁关系仍然发生效力,将其链接到其他类型或者其他阶段的法锁关系上去,直到完全清偿债务时为止。 2.确认质权人可以留置基金份额、股权的条件 关于确认质权人可以留置基金份额、股权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原则上,质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或者说遇到应急情况时,是可以行使留置基金份额、股权的权利的。其实,许多票据式权利质权已经包含了留置权。如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的技术统一规范方面,就有“无条件支付”的支付令,当票据执行时机一到,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可以代替权利人行使票据留置权或者现金留置权。基金份额、股权的留置权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于怎么个行使法。 基金份额、股权的留置权的行使,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实行:(1)属于无纸化票据的股权,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代为行使;(2)属于有纸式票据的股权,应当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代为行使;(3)属于无纸化或者有纸式基金份额的,统一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代为行使。以上留置权的行使,与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等普通票据质权之留置权的行使有所不同,因为没有“无条件支付”的支付令,主要应由质押合同中加以说明。基金份额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没有说明的,同时没有委托相关的监管部门代为行使留置权的,事情办起来就为难一些。
本条第2款关于出质人提前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提存”的,可以算是一种“价款留置权”,是事后的留置权、亚种留置权。这在担保物权法中比较盛行,于权利质权中更加流行。物权法中这种权利设置,是比较适中而稳妥的办法,其余的留置权要靠质权人努力争取。 特定条件下、应急情况,是指上市公司的基金份额类、股票类受股票市场行情影响而价值上大幅度下跌,基金份额、股票所担保的债务大量缩水,质权人要求增加出质基金份额、股票而出质人不依从,此时质权人有权留置所质押的基金份额、股票,以促使出质人认真履行担保质权的信托责任。 3.确认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的条件 基金质权、股权质权提前行使的不在少数。质押合同的期限,只不过是个参考资料。特别是上市公司公开交易的基金质权、股权质权,有时候是股票价格大涨急不可待时赶紧抛售,有时候是股票价格大跌急不可待时赶紧甩卖,客观上都为清偿债权准备了现实条件。 本条第2款的重点,也是整个基金质权、股权质权行使的重点。要求出质人或者履行提前清偿债务的信托责任,或者履行提前提存价款的信托责任,二者必居其一。这是一个两难选择的命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与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这是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最最为关键性的一环。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僵持不决,质权人可以采取措施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办法,强制性地要求履行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的法定义务。 基金份额、股权随意转让,或者随意不履行合同、不履行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的信托责任,有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违法、违约行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6条 相关名词: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以可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出质设定权利质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转让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均属于流转类金融质权,无论是否上市公司的这些权利成立的质权,在设立、行使、实现等各个方面性质上是一致的。登记生效主义只是其中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禁止非法交易、老鼠仓交易,是对于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都是特定的零物权。可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出质设定权利质权,表面上仅仅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质权关系,实际上还涉及到一些散户、普通股民的投资关系,必须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仅仅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转让权利,质权人不得转让质权,不是禁止性特别规定,而是限制性一般规定。学术界对此有不同意见,而综合考察现实情况和法理判断,肯定是以禁止为最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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