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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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2 (第2/2页)

类权利质权,基金质权、股权质权之信托关系,应当是项目多一些,约束程度从紧一些。因为此两项质权类似于“抵押式”权利质权,质权人不能够直接占有、管领、控制、保管与特别处分基金质权、股权质权,里面存在一些权利空隙,有鉴于此,质权人有必要在质押合同中相应地设置一些信托项目于出质人,禁止其滥用权利,用以保障权利质权平稳过渡与顺利行使。本章本节直至本条款,关于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的规定比较简略,并且基金质权人、股权质权人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对于质权人都有不利的一面。质权人用心设置一些信托项目,增加出质人一些压力,或许可以弥补法律上的空白与自身权势不足的地方。

    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质权、仓单质权、提单质权,其信托约束力不是不要从紧把握,而是客观上比基金质权、股权质权之信托项目要少一些。因为此七项质权所质押的期限较短,属于短期质权之列,且设立、行使、实现与消灭质权相当容易。相比之下,信托关系的主要对象是质权人,不是出质人,质权人直接占有、管领、控制、保管与特别处分其票据权,对于出质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与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的情况正好相反。

    基金质权、股权质权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处登记生效之日起设立生效。以股权出质的,一种情势是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处登记生效之日起设立生效;另一种情势是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处登记生效之日起设立生效。

    其四,权利转让上的区别。

    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质权、仓单质权、提单质权对于所出质的权利,转让与处分上是相当自由的,主要是由质权人来主导的,且兑现票据的日期是限定的,出质人没有怠工的余地,票据权多数情势下是由质权人占有控制的,容不得出质人讨价还价与磨嘴皮磨洋工,票据权一旦转让马上得到价款优先受偿,非常及时快捷和干净利落。所有这些优点,是其他的权利质权所难以企及的优点。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两类股权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出质,也不得设立质权与转让。

    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能转让,理由在于:一方面,出质人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虽然被出质了,但仍为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股东,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是对基金份额和股权的处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权利,质权人无权转让作为债权担保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否则构成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基金份额和股权虽为出质人所有,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是有负担的权利,如果随意转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原则上,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转让出质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自由处分行为,法律不会禁止。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价款,是否马上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也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一般而论,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以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而实现权利质权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权利质权归于消灭,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可以解除;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押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可以解除,但应当将质押担保法锁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变更为其他的法锁关系与法律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为止。

    关于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的规定,本章节及至本条款属于概要式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登记生效主义设立的原则立场,二是限制转让与质权实现的简要描述。与其他七种票据类权利质权的规定有所不同,需要认真对待,细心领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6条

    相关名词:

    〖基金份额权利质权的设定〗〖股权权利质权的设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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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226条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可以转让的股权设立质权并列在一起规定,证明了这两种权利质权的设立是大同小异的。总之,基金份额质权实现后,不会对于债务人的企业产生控制权,故负面影响应该不是很大。股权质权实现后,有可能对于债务人的企业产生控制权,故负面影响一般是很大的。法律规定,质权人应当以转让后的价款清偿债权。但是,在潜规则作用下,质权人径直取得基金份额或者股权的,往往是大有人在。在民不诉、官不理的前提下,很多这样的事情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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