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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2-2 (第2/3页)
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作为质押财产的凭证式国债交付给质权人(贷款机构)时质权设立。 记账式国库券已经实现无纸化的,已经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出质,就必须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央或者地方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2.企业债券权利质权的设定。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权,进行企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分托管人的中心债券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 企业债券已经实现无纸化的,已经没有权利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则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3.金融债券权利质权的设定。由中国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只能用质押方式办理资金融出、融入业务。这两家银行属于国家政策专控性银行,他们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券是由中央或者地方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因此当事人必须在中央或者地方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系指以存款单出质及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存款单,全称储蓄存款单,简称存单、存折,法称储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依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2条、《单位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4条等专门法规定,使用可让与存款单质押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 其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存单的质押。是指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如银行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包括1万元、2万元、5万元三种;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包括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三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必须采用记名式发行,采用背书式转让,转让次数不限(或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一次性办法进行),背书应当连续连接(或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一次性办法进行)。 其二,单位定期存款存单质押。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其三,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此种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仅限于中国境内的居民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记名定期存单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以上三种存款单设立存单质权,其共同要求或者特点是:一是需记名的、可转让的、定期的单位或者个人存款存单,一般是要求大额的记名的、可转让的、定期的单位或者个人存款存单。二是当事人除需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之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告设立。 以上所谓可转让的,指单位或者城乡居民记名式的合法有效的和未设定担保物权负担的存款存单。一切来源非法的、肮脏的、洗黑钱的、不符合法定手续的存款存单不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有权委托金融机构依法冻结或者没收来源非法的、肮脏的、洗黑钱的、不符合法定手续的存款存单;对于来源无证据有瘕疵的合法的存款存单,不符合法定手续出质的,应当进行重新审核批准。 ◎〖本文总结〗 一、票据质权。一般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以及仓单、提单出质而设立的权利质权,在权利质权中是门类最多而应用最便捷、最广泛的一类质权。 “票”和“据”,是票证和单据的总称。票据权,是债务人对于自己的金钱或者财产原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出质权,票据就是金钱或者财产的载体。 1、汇票、支票、本票之类的票证质权。一般是基于企业的金钱所有权之载体处分权、出质权而设立,故亦称“企业汇兑质权”、“金融质权”或者特定的“特种金钱质权”。在中国,汇票、支票、本票是为工商企业所用,一般自然人和一般农业生产者不能持有这几类票证。实现票证质权时,债权人可就汇票、支票、本票之类的金钱优先受偿,但要符合银行关于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金钱,是广义上的动产之一,但所包含的交易性能与活泼性质是任何一种动产所不能比拟的,某些国际货币不仅能够在本国通用,而且能够在世界上容易兑换。实际上,金钱是不动产和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总代表、价值符号,或者是“泛财产权”,不只是“动产”那么简单。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金钱不仅代表经济价值、财产价值,而且还代表物权价值和义务价值,不能与一般的动产相提并论。 2、仓单、提单之类的单据质权。可以是动产质权转化成的权利质权,实现质权时,既可以实现权利质权的方式实行,还可以实现动产质权的方式实行。前者对应的是权利质权关系法,后者对应的是动产质权关系法,反正两者单用或者并用都是可以的。 单据,可以是仅次于汇票、支票、本票之类票证之“二类票证”,除了注册工商企业能够拥有外,自然人也能够拥有。运输、仓储、物流等企业或者个体户在经济活动中,经常遇到仓单、提单之类的单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则可以将这些单据扣为物质和权利质,并将普通债权法锁上升为担保债权法锁,迫使债务人尽早清偿债务,从而保护运输、仓储、物流等企业或者个体户的合法权益。 二、债券权利质权。是专指基于可流通、可自由兑现的债券而成立的权利质权。 1、由政府债券形成的权利质权,称之为“政府债券权利质权”、“社会化债券权利质权”。 但持有政府债券者除了政府自身以外,还有企业、自然人甚至外国政府、外国购买者,故政府债券权利质权的对象不限定于发行债券的政府,其他的政府债券持有人均可。政府债券最终的债务人,是发行政府债券的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政府债券所有权人是反式所有权人,物权化方针和债权化方针都是相反相成的。 正式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反式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义务。 本来,债券是债权法范畴,却能够纳入物权法范畴。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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