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0-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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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0-2 (第2/2页)

者被动履行债务,必须要同质权人形成互动机制,必须附从于质权人的占有控制权,这也是一个前提条件与必要条件。

    债务履行期届满,标志着质押担保物权化指针已经达到一个临界点,法锁关系也随着发生深刻变化。其重要标志,是质权法锁关系临近解除状态,而且必须是要解除,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为了使得质权法锁关系的解除即时地按部就班地进行,有必要对于质权人增加一层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借以惩戒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行为,以挽回出质人的机会损失和经济损失。

    本条款将“债务履行期届满”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对待,已经忽略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

    其实“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发生以后,仍然有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情况出现。不过,这种情况的出现,物权关系复杂,原因复杂多样,信托责任有重有轻,法律上不好作统一规定而未仔细地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原则,这后面一种情形发生,质权人之质权行使信托责任既不能无所事事,也不能随便附加。而以“债务履行期届满”的质权行使信托责任作为兜底式规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出质人有所请求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和质权人主动提出行使质权均可。当质权人没有主动提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是必须的。出质人提出质权人行使质权的请求权,对象是质权行使信托责任,这两样东西都是法定的,关键在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是设定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必要条件。因为出质人对于质权人应当有明示和催告的义务,尽管合同中存在“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因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时间上是不可以无限延长的,而落实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是必须的。相信大多数合同中没有载明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一般是载明“质押期届满”或者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类的模糊性关键词。如果是合同中已经载明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也应当视之为“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事实要件成立。

    这么说来,所谓“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必要条件,或者说设定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必要条件,不仅仅限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提出请求,合同中已经载明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也是一种事实上的请求。就是说,合同生效之日,就是设定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事实生效之日。

    关于“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事实认定问题,法官们会作出正确鉴定的。所有光是口头上的请求,无字面上或者录音证据的请求,将难以被认定。而合同、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文字图像资料上,以及录音、录像兼录音上的资料,应当作为证据对待,哪怕是对方以沉默的方式对待,也可认定为事实证明。

    出质人提出质权人行使质权的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向质权人提出,并且应当将不履行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利害关系讲清楚,给对方以一定的思想压力。(2)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应当将不履行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新的利害关系讲清楚。如法院立案、执行和代办的费用、败诉的费用等,应当由质权人支付。(3)返还质押财产的物权请求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质权人不行使质权的,出质人可以向质权人提出返还质押财产的物权请求权,但应当立即交给人民法院占有控制,虽然是自己的财产,但已经成为质押法锁的财产,自己也不能擅自处分质押的财产。(4)赔偿损失请求权。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全国有许多专家学者对于“返还质押财产的物权请求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有专家提出,规定抵押权超过时效法院不予保护并无不妥,如果规定质权超过时效法院不予保护则有失公允,因为质物在质权人处占有,债务人不还债,过了时效依仗法律的时效规定。强行把质物从质权人处要回,对质权人不公。根据抵押权与质权的不同,本法未规定质权时效,但为了避免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条赋予了出质人行使质权的请求权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71页~第472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0条

    相关名词: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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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是一种反请求权,质权人自己行使请求权是正请求权。同样是反请求权,出质人的反请求权与抵押人的反请求权还是有区别的。抵押人在请求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抵押物在自己手上,具有强势地位与主动权,其行使请求权相对容易一些。出质人在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时,质押物在质权人手上,具有弱势地位与被动局面,其行使请求权难度相对大一些。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法律设置了保护性条款,于是造就了法院判决反请求权,债务人也可以借此向债权人申请怠于行使质权的违约责任,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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