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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0-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0-2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一、基本要领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条件,是由前提条件和执行条件两个方面组成的。前提条件是必要条件,是客观存在的条件与出质人已经提出的现实条件。执行条件是由质权人有所作为的实践条件,也是必要的执行条件。当必要条件充分时,必要的执行条件就是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行动范围。 前提条件与执行条件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对于质权人赔偿损失来说,并不是必然关系。质权人恕怠于行使质权,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规定,由侵权责任法或者质权逻辑法规范与控制,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的质权行使请求权,限制质权人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亦即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建立质权人信托责任制的基础条件,是质权法锁关系连接上的一个节点,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事物发展趋势。客观上,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及时行使或怠于质权于的,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仍然不行使的,标志着质权人没有履行质权行使信托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首先要满足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其次要参考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质权人的责任,对方就是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指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偿还债务时,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如果质权人经出质人请求后仍不行使的,出质人有权径直到人民法院要求拍卖、变卖质物,以清偿债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20条明确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有几个要点。 第一,在规定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同时一并规定了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也是质权行使阶段的关键性义务。质权人长期占有控制质押财产,已经影响到物的效用,实际上已经对于出质人进行了经济制裁和物权性的惩罚。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固然不对,但是,设立质权的目的和出质财产的目的,以及他们的工作重点,是以质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来清偿债务。质押财产占有控制期限届满,质权人怠于行使甚至于拒绝行使质权,已经超越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和责任底线,出质人的财产实际上发生了精神磨损,对此是忍无可忍的。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就是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中心思想,就是一道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和责任底线。质权人不能违反这项规定,不能以任何借口随意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质权。所谓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主要是针对质权人怠于及时行使质权而言的。怠于及时行使质权,是在条件允许、时机成熟以后,出质人已经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而质权人作风上疲沓、行为上拖延、时间上迟延,甚至拒绝行使质权。诚然,出质人未请求的,质权人也应当主动地自觉地行使质权。 条件允许、时机成熟以后,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就此产生。这种物上请求权包括了几个方面与几个步骤。一是请求质权人不延迟地行使质权,与质权人就所质押的财产的处分方式进行协商。二是质权人拒绝以上方式的,可以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三是因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规定分清了怠于行使质权以及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条款中规定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执行条件。责任范围是:(1)怠于行使质权,对于出质未构成损害的,可以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2)怠于行使质权,对于出质构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所谓损害,这里指的是因怠于行使质权致使质物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其他毁损、灭失的情形,使得质物无法实现其原有的变价额。 第三,划清了与抵押权时效的不同作法。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超过时效法院不予保护,这是完全正确的。但质权的情势就不同了。质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势下行使的,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不能随意消灭的。况且,主要原因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造成矛盾纠纷。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出质人可以通过诉请法院来解决,这是最公平合理的、缓和的办法,而采取质权时效和涤除权的办法,人为地剥夺了质权人应有的权利。 二、概述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建立质权人信托责任制的基础条件,是质权法锁关系连接上的一个节点,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事物发展趋势。而法律关系的建立,只是对于这种趋势进行中肯的描述,表面上有些严厉,实际上并无特别的倾向性。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如下。 1.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必要条件 债务履行期届满,亦即质押期间届满,是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债务履行期及其届满,可依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准。从这个方面看出,所谓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实际上从质押合同里就有所明示,合同中的这种信托责任叫做“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当然,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示,“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依然可以成立,因为质权行使信托责任是无限责任,故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示也能成立。 众所周知,担保物权关系中谁占有标的物谁就有一定的控制权,抵押物权关系中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享有一定的控制权,质押物权关系中质押人占有标的物享有一定的控制权。由此可见,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无论债务人、出质人是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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