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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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1 (第5/5页)

农宜林荒地约19。3亿亩,占13。4%。

    以上土地总面积,包括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在内,以960万平方公里计算出的亩数。对于中国大陆地区而言,基本可以推测国有土地的是:(1)“城市、工矿、交通用地12亿亩,占8。3%”的98%以上(交通用地部分属于集体的),如果将其他权属性质的忽略不计,满打满算就是占8。3%;(2)“内陆水域4。3亿亩,占2。9%”的的98%以上(河流湖泊干涸部分大部分变成了集体土地),如果将其他权属性质的忽略不计,满打满算就是占2。9%;(3)全国耕地、林地、草地占比共有57。72%,基本上属于集体所有的,估计国有的占总数的3%以下;(4)“宜农宜林荒地约19。3亿亩,占13。4%”亦基本上属于集体所有的,估计国有的占总数的1%左右。粗略估计,全国的国有土地占比15。2%左右。

    【注意】对于中国大陆而言,除了国有土地之外就是集体的土地。另外,香港、澳门回归之后,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这两个城市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和农村)均属于国家所有,因为他们不存在集体这样的所有制,因此郊区和农村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过去的英国普通法、葡萄牙民法已经名存实亡。香港全区面积1103平方公里,折合16654500亩,国有土地面积占全国的0。0115%,即千分之十一点五;澳门全区面积27。3平方公里,折合40950亩,国有土地面积占全国的百万分之二十八点四四。

    关于台湾的国民党执政时期,从1945年至今经历过公有制的、私有制的和合作制的三次土地改革,呈现“增加公有-增加私有-合作共有”三种地权,起关键作用的不是民法、物权法,而是土地改革法、土地法等行政法。

    1945年日本宣布投降之后,国民党从台湾接收了属于日本军政府以及移民和侨民的大量不动产。资料显示,从1945年10月到1947年2月,国民党共接收日本驻台的机关财产、企业财产、个人财产110亿元旧台币,各县市30%的房屋和占全省耕作面积20%以上的土地。这些企业、银行、房屋和土地,有很大一部分是日本殖民者从台湾同胞手中抢去的,本应酌情还一部分给原主,但国民党的接收大员却照单全收,台湾人无缘置喙。

    基地、耕地这两项相加,估计台湾国有土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30%左右,其中国有宅基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30%完全可以确定。

    战后台湾地区的第一次土地变革,分为两大步骤、四项改革:一是从“公地放租”到“三七五减租”;二是从“公地放领”到“耕者有其田”。

    从1947年1月开始,公地放租分为5年、6年、9年三个档次。从1949年上半年开始,在不废除原有租佃制度前提下,将私有耕地地租控制在主要农作物收获量的37。5%以内。最早试办于1948年初,大规模实施于1951年,直到1976年结束,“公地放领”就是将公有耕地出售给农民,地价摊还按地价分10年、每年2期、共20期。1951年初至1954年4月,突击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直到1976年结束。

    从1948年至1976年,国民党当局强制征收赎买台湾大地主耕地143568甲即2081736亩,收为国有并先出租、后出售给农民,此类农地占台湾总面积54000000亩的3。86%。加上当年没收日本人在台湾占耕地总面积的20%,约相当于台湾耕地总面积的24%。农用土地国有制水平,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与地区中达到这么高的水平是非常罕见的。中国大陆一直声称是土地公有制国家,从1949年到现在一直远远低于这样的水平。

    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能认识真理和改正错误。长期以来一些主流媒体只知道胡吹海吹,不知道天高地厚。还有的专家学者一直认为,中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农用地制度,亦即中国土地二元化制度是全世界最好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这样的言论,从理论上到实践上不止打一个问号,要打很多个问号才对。

    物权法理是最讲科学和最认真的法理,来不得半点的虚伪与骄傲。所有的所有权都是要讲实权的,尤其是名星级的土地所有权更是如此。中国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比公有的和比私有的实权都逊色不少,没有关键性的土地处分权,哪来的什么土地所有权嘛!

    为什么私有制的国家与地区能够大胆的在农村实施土地国有制甚至国有化,为什么公有制的中国大陆不敢大胆的在农村实施土地国有制甚至国有化?为什么长期实施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澳门能够顺利地实现土地国有化,而长期实施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实现土地国有化是那样的举步维艰呢?这到底是认识水平问题还是知难而退的问题呢?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物权法自始至终存在许许多多的这样那样的焦点难点问题,而最老并根深蒂固的老大难问题莫过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是八二宪法修改时就感到进退两难的问题,事情拖到起草、讨论、通过物权法以及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就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好像没有尽头似的。

    物权法理是最讲科学和最认真的法理,来不得半点的虚伪与骄傲。所有的所有权都是要讲实权的,尤其是名星级的土地所有权更是如此。中国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比公有的和比私有的实权都逊色不少,没有关键性的土地处分权,哪来的什么土地所有权嘛!

    为什么私有制的国家与地区能够大胆的在农村实施土地国有制甚至国有化,为什么公有制的中国大陆不敢大胆的在农村实施土地国有制甚至国有化?为什么长期实施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澳门能够顺利地实现土地国有化,而长期实施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实现土地国有化是那样的举步维艰呢?这到底是认识水平问题还是知难而退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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