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2-2-1 (第2/3页)
事人所成立的物权关系必须依法办事,发展有物权关系,力戒零物权关系。 人们常说“办法总比困难多”,这是一种乐观主义的说法。对于零物权关系,到底是办法多,还是困难多,这还真是说不准。我们非常吃惊地看到,刑法经过了数千年来的传承与改进,光是新中国也修改补充规定了好多次,“办法”有的是,与刑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更是数以万计。 十分遗憾的是,最近几十年来不怕坐牢、不怕杀头的人似乎是有增无减。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确切地说,这是有物权关系被恶意破坏、零物权关系乘虚而入的问题,也是在博弈过程中互有胜负的问题。 至于“办法”,贪污腐化分子和侵权违法分子也有他们的一套邪恶的巧妙的办法。他们利用金钱、权力、官职、美色和宝物当作攻击物权关系法的武器,结成一个又一个的利益同盟关系,左右逢源,沆瀣一气,甚至于公然里通外国,以土办法对付洋办法。 什么办法可能发生物极必反的问题。过于严格的零物权关系法,会影响到人们开展物权关系的积极性,物的利用效率会变低,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而难以提高;过于松驰的零物权关系法,会让投机取巧分子蒙混过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侵权犯罪、贪污腐化现象难以遏止。我们既要反对公权私化倾向,也要反对私权公化倾向,建立健全完善的零物权关系法。 (7)小结 零物权关系法,应当是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相配套的一类物权关系法。国家的物权关系、集体的物权关系、私人的物权关系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需要统一规范与平整,需要设置法律界限、确立必要措施、施行必要的手段,从所有制层面、所有权层面和他物权层面对症下药,以便于将对立面的和有瘕疵的零物权关系清除出物权关系的队伍,适时、适格、适当地保护物权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各类物权法规定的内容与对象,总体上主要是正面的和中性式的物权关系,零物权关系所占比例相对较少,故零物权关系法应当是一类配套法,在统一规范与平整物权关系过程中起把关的关键作用。 不同的成文法可能存在不同的执法条件,按照强制性标准推定零物权对象和正确处理零物权关系,必须措施有力、方法得当。即使是同一成文法体系中,有些是完全统一、完全刚性的标准,有些是不完全统一、不完全刚性的标准;有些是封顶的标准,有些是不封顶的标准。无论如何,都需要以现行的标准为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上法的效力优于下法的效力,成文法的效力优于习惯法的效力等等。所有这些,对于有权占有法制体系和无权占有法制体系中都是统一适用的。 零物权关系法对象,纵有万般情种情调、千般枯肠搜肚,万变不离其宗,就是无权占有关系。 对于恶意占有关系—恶意占有、恶意处分、恶意取得、恶意利用他人之物和恶意侵权之类的占有关系,法律对此统统围而歼之,消灭起来毫不留情。 对于善意占有关系—善意占有、善意处分、善意取得、善意利用他人之物和非恶意侵权之类的占有关系,法律采取“恩威并重,又打又拉”的两手策略:一是保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和应当享有的债权利益,团结这一部分无辜的占有关系人,以便于孤立并集中力量打击恶意占有关系人,并促使他们改过自新;二是对于与恶意占有人合谋串通一气的,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的,不再实行宽大处理政策,应当剥夺其占有保护的权利,同样需要承担毁损、灭失标的物的法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善意占有关系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对于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要从时间上和空间上、主观标准上和客观标准上进行推定与跟踪考量,并不能一锤子定音。对于法定的物权对象,尽管存在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也不能随意为善意占有人开绿灯,仅仅适用于客观标准进行推定。 譬如,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了法定的身份权、法定的农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生存权、发展权和特别优先权,未经特定的法律程序,第三人就不能善意取得、善意占有承包权人的承包地,更不能在此基础上成立善意占有关系。 又如,具有一定杀伤力的仿制枪支,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占有、持有和使用、利用。倘若以主观标准推定,容易推定其为善意占有;倘若以客观标准推定,则肯定推定其为恶意占有。最后综合推定,结论必然是“恶意占有”。公安执法机关可以据此没收仿制枪支,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得其幡然悔悟,揭发制造、销售仿制枪支的违法人员,争取将功折罪或者将功补过。 2、适用依据 《物权法》第38条明确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零物权关系法,是发生于民事责任系列、行政责任系列和刑事责任系列三大板块的。一般而论,发生责任事故的概率大小是从前系列往后系列排列的,发生责任的严重性是从后系列往前系列排列的。就是说,发生于民事关系中的零物权关系品种繁多,追究民事责任时以相对温和的方式进行处理;发生于政事、公事关系中的零物权关系相对较少,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时以相对强制性的方式进行处理。很多是单项式法律责任,并不排除会发生二种以上竞合式的法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事件造成量变质变的,很有可能升格到承担刑事责任或者牵连到行政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很多是集中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物权法中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对于行政责任的追究,大多数单行法后面开辟了专门的行政处罚法以及附带刑事处分法的相关条款,目的意义直截了当,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很集中,两者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基本集中于反腐败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其中财产权刑法占有很大的比重,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各种零物权关系人的威慑力量最为强大。 零物权关系法,与权源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运用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关系法进行解析便可势如破竹。关于这一点,其他法律的系统性欠缺一些,唯有物权法根深叶茂,基本功很扎实。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