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7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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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7 (第2/5页)

权安全起见,出资人、出借人和其他债权人于经济合同上附加了抵押式或者质押式、留置式条款,对于债务人或者债务代理人(第三人)构成了压力,就不愁不能如期清偿债权。那么,同样是物权关系,同样是债权关系,法律效力和最终结果显然不同。

    担保物权法,是将担保物权法与担保债权法粘连在一起的格式化、半强制性、期限式物权法。这是最典型的应用物权法,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充分发挥出经济杠杆和物权杠杆的双重作用。某种意义上说,担保物权法也是整顿经济秩序的一种示范性的手段,一般不需要经过行政干预的办法就可以自行平整财产关系,而且工作效率高、法律效力相当强,解决物权、经济纠纷水到渠成。目前,担保物权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担保物权的产品也很齐全,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客观需要,选择利用对于自己最为有利的担保物权产品进行优化组合,实现物权价值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现在,还有很多专家学者将《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担保法”相提并论,认为两者是完全一致的法律。这种理论观点失之偏颇。殊不知,担保物权法是在担保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翻新改造的产物,立法目的、理论基础、实际效果和法律效率、法律效力更胜一筹。担保物权法中有许许多多的精华、亮点和热点,有一套崭新的理论体系和应用技术,是其他法律所不可企及的,简单地划入担保法范畴会埋没担保物权法的特异功能。殊不知,欲要理顺债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首先是要理顺物权关系的,也只有担保物权法做到了这一点,这是一个大原则、大技术问题,是一点也不能含糊的。

    担保物权法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制,由法锁关系链接起来,担保物权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关联,以及后者与前者之间的网络状关联,构成了立体式物权法。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全部是趋利性物权法,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赋予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保全受偿权以及对担保财产的处分权,一环套一环地对债务人产生压力,直到完全清偿债务时为止。

    2、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和债务担保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受偿权,特定条件下或者还包括完全受偿权、保全受偿权。

    中国物权法首创“担保物权”这种概念,并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呈三足鼎立之势,文章结构与思想内容上达到了完美的统一。当人们咀嚼物权法的意韵时,能够将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两个组成部分一并品味联想,比较其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独立性与关联性,随即提高了知法守法的觉悟程度。

    “一分为二”是担保物权法突出的哲学理念,条款内容上处处体现出这种哲学底蕴。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不受债务关系连累的是物权自由人,否则是物权限制人。担保物权法不仅仅是限制所有权、用益物权,同时也会限制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每个当事人都有一定的权利范围和义务范围,而且在每个担保阶段是有所区别的。

    所谓担保物权法,是专指物权性担保范畴,对于定金、保证金之类金钱担保则不作具体规定。诚然,担保物权成立时于担保合同中附加定金、保证金,可以列为第三人担保即“人保”的对象。究竟其实,定金、保证金是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中的“准普通债权”,是债权发生之前发生的约束行为。

    譬如,在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上,卖方、运输方、加工方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对方附加定金、保证金之类的条款,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前的先兆,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并不是完整的。倘若担保物权成立后,物的担保与金钱的担保合并在一起,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后的事情,却形成了担保物权法中的“准担保债权”,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才是完整的。

    由此可见,《物权法》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基础上进行裁剪,内容上突出了“担保物权”这样的主题思想,逻辑性趋于严密,目的意义更加明确且可靠性强。

    解析担保物权法,因为物权优于债权,所以担保物权优于担保债权。尽管担保物权是与担保债权粘连在一起的,并且是以清偿担保债权为中心任务的,没有担保物权支撑,清偿担保债权便成为空中楼阁或者成为镜花水月。

    关于抵押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的非占有控制权和相应的处分权,这种控制权和处分权都是担保物权。毫无疑问,没有这种担保物权,是不可能实现抵押权的。最高额抵押权的物权法理也不例外,甚至于对于物权性担保的依赖性是有增无减。

    关于动产质权,质权人对于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和加权式处分权,这种占有控制权和加权式处分权都是担保物权。毫无疑问,没有这种担保物权,是不可能实现动产质权的。最高额动产质权的物权法理也不例外,甚至于对于物权性担保的依赖性是有增无减。

    关于权利质权,质权人对于质押权利的占有控制权和加权式处分权,比动产质权的更加厉害。以担保债权对付普通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关键在于特别占有控制权和特别处分权,这些特别占有控制权和特别处分权都是担保物权。毫无疑问,没有这种担保物权,是不可能实现权利质权的。最高额权利质权的物权法理也不例外,甚至于对于物权性担保的依赖性是有增无减。

    关于留置权,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享受更高级的占有控制权和加权式特别处分权,比任何一类担保物权更加厉害。留置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前提下进行的第二次占有,相当于扣押权,强制占有、强制处分留置财产一点也不含糊,甚至于可以直接剥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这种高级占有控制权、强制性处分权都是担保物权。毫无疑问,没有这种担保物权,是不可能实现留置权的。

    对于动产的交付生效,对于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登记生效,这是《物权法》推出的新规则,兹将担保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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