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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3 (第2/5页)
法概念、中国物权法概念,谈所有权、用益物权却不谈普通物权法,谈担保物权却不谈担保物权法。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是概念,为了更准确、更精确地了解这些概念,必须进行概念化的提炼、升华。 物权中存在法定的、意定的、法定中意定的物权,意定物权中存在成文法意定的、习惯法意定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全部归于普通物权法,表示与其他类型的物权法区别对待。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全部归于担保物权法,表示与其他类型的物权法区别对待。从概念到概念化,就可从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从一般理性认识升华到深刻的理性认识,这就是物权概念化的哲学理念。 中国物权法之物权概念化,尽管不是主观要求的,却是客观要求的。 中国物权法客观存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模式化等性格特征,以及物权法本身固有深奥法律极其复杂性的种种固有特征,并且在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融入相当分量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并且在成文法之外还留下了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或者逻辑物权法的尾巴。因此,中国物权法一定客观存在海量的物权法概念,一定要在物权法概念基础之上进行物权概念化的深度加工。 完全可以断定,世界上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也没有中国物权法这样海量的物权概念,也不会这样客观要求物权概念化。 中国物权法物权概念化的一大特点,其主要是从物权法应用研究反馈到基础研究中来的,是物权法应用实践中的难题倒逼基础研究的。倘若脱离中国物权法实际,完全照抄照搬外国的物权法概念,一是没有出息,二是容易犯错误。 参照外国的各种物权法概念,形成中国的物权法部分内容,当然对中国物权法理学研究和促进中国物权法的应用当然是有益的。吸取外国物权法和物权法理学精华,祛除其糟粕,当然需要进行概念化的梳理、修改、完善过程的精心施工,从而形成新的物权法理学体系,正确地指导中国的物权法实践活动。 3、瘕疵概念不能进行概念化 只有中国物权法才能实现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大融合,关于这一点,有些物权法专家学者没有意识到,甚至对于中国现行的物权法体例大惑不解。 有专家教授甚至在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还一直耿耿于怀:物权法是私法,而且大陆法系国家都是这样制订的,为什么中国物权法中有那么多公法的内容?为什么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及其权利也加进了中国物权法?这些内容完全是可以由公法规定的嘛。他还进一步质疑:今后制订中国民法典是否也要在财产权法编、亲属法编、继承法编等也要加入公法的内容? 实际上,民法体系中真正的私法是亲属法、继承法,财产权法尤其是物权法不可能是完全私法的对象。至于西方世界将物权法定位为私法,这本身是错误的和极不负责的法例。一整部物权法完全是私物权内容,没有或者极少公法的内容,这种法律条款再多也是半边法。西方世界的公法同样是优于私法的,物权法中的规定不清不楚,客观上会导致人们产生误解,触犯公法时为时已晚。 按照那位专家的观点,即使中国真的制订了民法典,既然中国物权法中已经有了公法的相关规定,怎么可能一定会在亲属法、继承法,财产权法中重复那些内容? 再者,中国是21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当然应当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这是一个大原则、大前提,也是宪法规定的根本措施。这么浅显易懂的道理,竟然连一个民法学家也不懂? 某些专家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概念根深蒂固,概念本身是有问题的,根本不能将这种瘕疵的概念作为中国物权法概念化的根据。否则,不光是毁坏了中国物权法体系,甚至于连中国物权法的正确内容也一同毁坏了!! 五、模式化 物权法模式化,是物权脸谱化的客观要求。物权概念与等级制度、公示制度,法定的物权主体,固定的物权类型,特定的物权保护类型及其物权保护请求权,特定的物权优先权与排他权,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搭配平衡,以及技术物权对象等等,需要通过模式化手段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处理,从而达到定分止争和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所有制制度模式化,是最大板块和最稳定的模式化,基本是一些刚性内容的模式化,在一些重要的、大宗的、自然资源的财产关系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担保物权制度模式化应当是半强制性的内容,其表现亦比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模式化更加出色。由此可见,物权法模式化,应当具有强制性、半强制和相对自由性的三大类型的模式化。 物权模式化是物权规范化、物权制度化的必要途径,物权规范化、物权制度化会反作用于物权模式化。这也是中国物权法的一大特点。一般的财产权法仅仅要求规范化,对于制度化要求并不高,基本不涉及到财产权模式化问题。因为中国物权法的重要功能是要在确认、保护、利用物权上狠下功夫,还要用力理顺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等,所以物权模式化是该民法的必修课。 每个国家的物权法,基于民事主体的相对自由而不能完全模式化,只是对于特定的物权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等进行模式化处理,以便于在规范中调整、在调整中达到新的规范化要求。中国物权法也不例外,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模式化程度是全世界物权法中最高的。因为中国物权法中有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四种物权主体,其他国家物权法中只有一到两种物权主体,物权主体越多模式化要求也就越多越高。 1、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 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是初级物权法、基础物权法、相对自由物权法中的模式化。针对多样化、复杂化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和其他普通物权关系,中国物权法动用了多种物权法体系资源,齐心协力地实施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 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在中国物权法中是最大板块的模式化。普通物权法系的本职工作,首先是确认物权,其次是保护和利用物权。该法系的所有制、所有权、用益物权和其他普通物权种类繁多且错综复杂,而且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和优先权、排他权、物权请求权容易发生变动、变异甚至异化现象,显得相当复杂,更显示出这种系列模式化的必要性与复杂性。 中国物权法在模式化过程中,在普通物权法系中加入了大量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内容和部分的技术物权法内容,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增强模式化氛围与活力,法律的综合效力指数有了一定的保障。由此可见,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不仅仅是物权系多方面的模式化,而且是物权法系广度与深度的模式化。 这当然是中国物权法的一大特点。西方国家物权法除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制度、政策物权法元素以外,就没有多少“公法”的元素了,所有制制度也是他们的一大空白点。其他东方国家物权法,所面临着的所有制主体只有两种(国家、私人)或者只有三种(国家、集体、私人),而中国物权法所面临着的所有制主体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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