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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0-2 (第2/3页)
及非成文法中的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等。所针对的不是一种物权法,而是涵盖各种物权法体系。总体上分为成文法体系与非成文法体系,物权社会化和社会物权化特征更加明显。 宏观物权法,有时候亦称系统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或者古典物权相对,与当代物权法相近。是在扬弃微观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得以扩展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超大载体的当代物权法。不过,这种“系统物权法”主要是针对微观物权法的,对于微观物权法不是完全相融通的,或者说是在扬弃微观物权法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然而,系统物权法,一方面,它承认微观物权法合理性的一面,需要吸取微观物权法的精华、剔除微观物权法的糟粕,从而建立崭新的科学的物权法体系,并为全新的系统物权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宏观物权法应当是独立的物权法体系,可以与系统物权法分庭抗礼,但大多数情势下与系统物权法对接。 总之,宏观物权法与系统物权法在大多数范围内是相同的,但与微观物权法并不兼容;系统物权法可以与各种成文的和非成文的物权法兼容并包,甚至于可以包含宏观物权法在内。 3、伟大意义 系统物权法是格以致用物权法、联想联络物权法,无论是对于公有制或者私有制社会,也无论是计划经济社会或者是市场经济社会,都是必不可少的定制物权法,只不过是侧重点有所区别而已。最有效的宏观调控,最可能的利益均衡,最大限度的定分止争,最后的杀手锏就是系统物权法。因此,系统物权法不是一般的指导意义,而且具有伟大的、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公有制物权法系而言,已有公共物权法加入民商事物权法,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对弈关系已经明显地摆在面前,自然而然地联想联络到系统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物权法系而言,民商法中很少介入公共物权法,已有的物权法条文远远不能满足普法用法的需求,更加迫切地联想联络到系统物权法。 对于计划经济社会而言,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的配置采政府干预主义的物权化方针,大系统是计划经济的,中系统是商品经济的,小系统是市场经济的。对于市场经济社会而言,采企业自由竞争的物权化方针,大系统是市场经济的,中系统是商品经济的,小系统是计划经济的。当计划经济或者市场经济走向极端时,需要依赖于更大的系统物权法来重新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是最古典又最现实的法律类型与法律现象,采取形而上学的方式,是不能全面理解当代物权法与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科学物权法、系统物权法之精神实质的。 二、一般分类 系统物权法,实为系统网络物权法,基本形态是内部系统物权法和外部系统物权法。由这两个系统物权法,能够派生出由内向外和由外向内的系统物权法,以及杂交系统物权法。各种直系、旁系、杂系系统物权法中,肯定存在母系统与子系统、主系统与从系统、大系统与小系统、长系统与消系统等等类型的系统物权法系。 以内部系统而言,均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譬如,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联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占有权、享用权的关联性,自物权与他物权、本位物权与信托物权的关联性。又如,最高额质权的近亲是动产的一般质权,远亲是动产的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一般而论,受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制约概率较小,仍然是相对自由的中级担保物权。区分最高额质权与动产的一般质权、权利质权,以及区分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抵押权,以及区分最高额质权与留置权,需要有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立场观点,力求做到精益求精的地步。 1、成文法系 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见诸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除了《物权法》称之为系统物权法之外,其他法律、法规统称为系统财产权法。实际情势是,财产权法体现在具有金钱价值的狭义物权法;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包括没有金钱价值、却有物权价值的的广义物权法。系统物权法的概念,远远大于系统财产权法的概念。但是,讲财产权法通俗易懂,讲物权法晦涩难懂。所有这些,在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中充分体现出来,形成各自的成文法特色。 第一系统: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俗称行政法系、行政经济法系。主要集中于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拥有少量的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 第二系统: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俗称民商法系。主要集中于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大多数不动产、少数动产和派生性财产融入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拥有少量的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 第三系统:技术物权法系,科学物权法系。这两个体系的系统物权法成分,大多数集中于成文法中,少数存在于非成文法中。 2、非成文法系 非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是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的配套工程,一般会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偶尔利用到它们。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的强制性因素很浓厚,基本上不与非成文法系挂钩;部分的担保物权法系规律性因素较浓厚,也不容易与非成文法系挂钩。普通物权法系是最自由的一类物权法系,所涉及到的物权项目特别多而杂,非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基本上集中在这一板块之中。 第一系统:习惯物权法系。此处的习惯,系指交易习惯,对于小额度交易、无关紧要交易、顺其自然交易和无需签订合同之类的交易等,不一定要按照成文法的规定来实行。日常生活和一般消费领域,城乡居民到农贸市场购买食品、rou食品和蔬菜等,到小商店购买小型日用消费品等,不一定要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一般均适用于即时交付之类的习惯物权法。 第二系统:道德物权法。此处的道德,系指公民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等。道德物权法,一部分存在于成文物权法中,一部分存在于非成文法之风俗习惯、道德风尚物权法中。 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明文规定,有些还没有规定到。一般而论,很多民事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权利在前、义务在后。道德物权法却往往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甚至于有些是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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