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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1-2 (第2/6页)
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物、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2)物权类的概念区别 从物权开始,到新物权与旧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单物权与复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强物权与弱物权、进物权与退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善物权与恶物权、好物权与差物权等等,以及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制式物权与自由物权、要式物权与略式物权、趋利物权与义务物权、现在物权与将来物权、可变物权与不变物权、登记物权与合同物权、长进物权与消退物权等等。许多概念,一般财产权法反映不出来的、没有反映出来的,在物权法都可以反映出来。 从各种物权开始,再到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分配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多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3)物权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物权关系开始,到债权关系、权利关系、义务关系、责任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再到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制度物权关系、政策物权关系、技术物权关系;从古典物权关系到当代物权关系,从传统物权关系到革新物权关系,从微观物权关系到宏观物权关系,从单一物权关系到系统物权关系。从此导出一系列本原的与变种的、有物权的和无物权的、有财产权意义的和无财产权意义的物权关系概念,令人目不暇接。 多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4)占有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占有关系开始,到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到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再到物权式占有与非物权式占有、债权式占有与非债权式占有、权利式占有与非权利式占有、义务式占有与非义务式占有、责任式占有与非责任式占有。从此导出一系列本原的与变种的、有权的和无权的占有关系概念,令人目不暇接。 多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关,少数与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权法无关,但与物权法有关。 (5)分配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分配关系开始,在自然资源配置上,首先赋予全民所有制企业以最优先的自然资源的先占特权,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命脉的最重要、最大宗的土地、河流、海域、矿藏、文物、野生动植物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等,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资源等,优先分配给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授予法律的特别优先取得权、优先发展权和特别排他权。其次赋予集体所有制企业以次优先的自然资源的先占特权,农村土地、耕地、林地、山地、草地、滩地、荒地和水浇地等土地资源优先分配给集体占有,法律重点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亦授予法律的特别优先取得权、优先发展权和特别排他权。 所有这些,一般财产权法中也有规定,但规定得不够周详,基本上是零碎式规定。而物权法却是系统性和相对优化性的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41条“国家专有”的特别规定,第42条“征收”、第44条“征用”的特别规定等等10多种特别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47条关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50条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等特别规定,是本法首次提出的重要概念。 过去一般财产权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死板的,本法加以重新规定与界定,更具有科学性与实效性。 (6)信托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从信托关系开始,以制度信托关系与普通信托关系呈扇形分布与展开,在理顺物权关系方面更上一层楼。 普通物权法体系里面,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关系非常突出,因为法定的所有制和法定的所有权极其重要所致。所谓制度信托关系,就是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于一体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规化的信托关系,充分反映事物的客观条件、客观存在与客观规律,不以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权关系。诚然,这里面可能发生普通信托关系,但不是非常突出。 担保物权法体系里面,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普通信托关系非常突出,因为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占有权利)等义务,与此同时债务人负有及时、完全、安全清偿债务等义务,故形成双向性、双重性的信托关系。诚然,这里面可能发生制度信托关系,但不是非常突出。 一般财产权法中有专门的信托法,这一点比物权法强一些。但是,物权法作为最重要的和基本的财产权法,并不满足于一般财产权法中专门的“普通”信托法。因为物权法更加关注的是国家、集体财产的特别保护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财产,一些“制度”信托关系,是各种信托关系中“重中之重”。 (7)合同关系类的概念区别 物权法中的合同关系,有正规化、模式化的合同关系,也有非正规化、非模式化的合同关系;有强制性、半强制性的合同关系,也有自由选择式、半自由式的合同关系;有成文法的合同关系,也有非成文法的合同关系;有单一式的合同关系,也有复合式的合同关系;有单独式的合同关系,也有共同式的合同关系;有纯权利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纯义务式的合同关系;有债权式的合同关系,也有物权式的合同关系;有临时式、短期式的合同关系,也有长期式、永久式的合同关系;有优先式、排他式的合同关系,也有被排挤式、被剥夺式的合同关系;有意定式的合同关系,也有法定式的合同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新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作为专门性的合同关系法,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燃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应有尽有。所有这些合同关系法,都是来自于一般财产权法,然后又反馈于一般财产权法。 一般财产权法中有专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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