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4-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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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4-2 (第2/5页)

是恶意占有人以及恶意处分人应当承担的基本责任。

    诚然,从物权法、债权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不同的法律来解析,“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就会成倍数的扩大,可能需要数十万字来系统性地阐述,对于本文来说是根本无法承受之重。

    第一部分,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之前所得的全部利益应当一并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恶意占有人占有他人财物,凡是已经发生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的,于物权上、债权上、经济上或者人事上可得一定的非法利益。即使是占有的财物及其孳息完好无损甚至原封不动地返还给了权利人,而权利人所恢复的权利并不是圆满成功的。

    权利人为寻找财物的下落和进行维权,需要付出一些维权的成本费用。倘若是生产经营和其他经济性质的财物被恶意占有人所侵占,一些精神损失、隐性损失就更大了。由此可见,这不是财物的毁损、灭失,而是权利上的毁损、灭失,恶意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损害、损失方面的赔偿机制,行政处罚法比民事处罚法相对科学一些。

    行政处罚法之损害、损失方面的赔偿机制,不仅仅是止于财物价值的本数,而且还要在财产价值本数之上加罚百分之几十,甚至还有以倍数加罚的特别规定。除了经济制裁以外,还可以附加行政制裁,这样的威慑力是相当大的。

    如果行政处罚法如民事处罚法那样软软绵绵的,对于恶意占有人损一赔一、损百赔百等,就丧失了行政法的权威性、科学性与强制力、威慑力。

    民事处罚法之损害、损失方面的赔偿机制,多数是止于财物价值的本数,或者是在本数之上增加一点微薄的利息数,这往往与行政处罚法之损害、损失方面的赔偿机制大相径庭,相差悬殊。于是乎,整个社会经常出现十分反常的现象:一些物权人、债权人本来是受法律保护的强势者,于权利人向侵权人讨物、讨债时竟然成了弱势者;一些恶意侵占人、赖债人本来是受法律制裁的弱势者,于权利人向侵权人讨物、讨债时竟然成了强势者。

    目前情势下,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了配套的司法解释,有的还进行了一改再改、一加再加,仍然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反映了我们的理论一直是落后于实践,落后于形势,法制民主化和法制科学化水平亟需完善与提高。

    客观上,民事处罚法也不能与行政处罚法那样严厉,也不宜搞一刀切。民事主体之间侵权、侵害活动非常活跃,而且种类繁多、情况复杂,于民事处罚法本体系中也不可能搞一刀切。

    即使如此,办法总是比困难多。俗话说得好,困难像弹簧,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

    既然民事处罚法也不能与行政处罚法那样搞一刀切,民事主体之间侵权、侵害活动非常活跃,而且种类繁多、情况复杂,于民事处罚法本体系中也不可能搞一刀切,证明了需要在不平衡中找到平衡点,在不确定性中找到确定性,从而分门别类解决各种恶意占有人与损害赔偿的矛盾问题。

    我们的哲理是,民事处罚法中的恶意占有人与损害赔偿问题,理念上应当是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近及远、由简单到复杂地各个击破。

    采取最简单的办法,应当是“两分法”:

    (1)经济领域的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重点的赔偿类型。理论上,应当比非经济领域的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大一些。

    比如说,非经济领域的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之价值及其银行基准利息百分比计算;那么,经济领域的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之价值及其银行基准利息百分比的一至四倍计算。这样就比较公平合理了。

    (2)非经济领域的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而论,纯消费领域中恶意占有人与损害赔偿责任,不与生产、经营、交易、流通等经济领域发生关系的对象,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是相对较轻的,当事人应当相应地承担相对较轻的损害赔偿责任。

    再者,非经济领域的恶意占有人不从事经济活动,以物权活动为主要表现形式,一般不会与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经济权利发生关系,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经济领域、非经济领域之分,这里不是以占有人的脸谱来定义的,而是以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客体的功能功用划分的。

    对于恶意占有人,既可以是经济领域之当事人,也可以是非经济领域的当事人。

    对于权利人,应当与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客体的功能功用划分出的类型相适应。可以定义为经济权利人,或者定义为非经济权利人,依不同权利人身份向恶意占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的权利。

    经济领域之物、之权变更为非经济领域之物、之权,或者非经济领域之物、之权变更为经济领域之物、之权,需要对此进行相应的调整,不能将事情弄巧成拙。

    第二部分,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之后造成的全部损害应当一并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从普通物权法的推定法则,到担保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以及制度物权法的推定法则、政策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以及技术物权法的推定法则,以及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的推定法则,如一张地罗天网,全面而周密地追究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赔偿责任最大化

    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赔偿责任最大化,等于是权利人的维权利益最大化。这是完全符合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理的。

    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以来,从民法到刑法都是集中兵力严厉打击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丝毫也不留下情面。

    越是经济活跃的地区,越是经济火爆的时候,恶意占有和恶意处分的案件就越是频繁发生,对于整个社会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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