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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3-2 (第2/4页)
于为自己清偿债权的,即使是其故意毁损、灭失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对于自己是有害无益的,或者说根本是无利可图的、根本是无法与侵占他人财产挂钩的。本质上,担保物权法之恶意占有推定方法与普通物权法之恶意占有推定方法是有很大差别的。 另外,如果善意占有人因过错而对占有物造成损害,并且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包括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该法第6条~第25条对于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三、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不当得利之返还责任 本条款第一句关于“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之规定,是针对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不当得利进行限制性规定的。 这标志着当占有人为善意时,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只要不是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而发生占有物毁损、灭失,那么,该善意占有人只需要将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即可。 以上论断是基于以下几点考量的: 1.善意占有人是无权占有人,只有向权利人不延迟地完整无缺地返还全部财产包括孳息和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义务,没有侵占这些财产的权利。 2.鉴于善意占有人是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实,鉴于善意占有人是以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的事实,权利人以减免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理逻辑的。 至于善意占有人购买保险金的费用如何清算,法无明文规定,立法专家之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说明,可能要由当事人商议解决。权利人不能随意怀疑善意占有人购买保险金的目的是为了恶意占有其占有物,因为善意占有人购买保险金毕竟是利于减少损失的一件大好事。 3.国内外有相同的立法例支持减免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上规定的意思可以看出,当事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有财产保险金的,应当如数交还权利人。 这是“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实”的最主要的免责条件之一。其他的主要原因,是占有物被政府征收而不存在或者征用后不慎而毁损、灭失;有征收、征用补偿金的,应当如数交还权利人。 《日本民法典》第191条规定,占有物因应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灭失或者毁损时,善意占有人因灭失或者毁损而现受利益限度内,负赔偿义务。但是,无所有意思的占有人,虽系善意,亦应予以全部赔偿。德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 其实,关于“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实”是有很多种类的。 譬如,拾得人从野外拾得他人遗失的一头怀孕的母羊,不久在拾得人的临时羊圈子里产下两只小羊,其中一只不幸夭折了,拾得人将夭折的小羊吃掉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和所谓的损失应当是属于正常的,拾得人无需赔偿小羊,吃了死羊rou也无需给付钱款。权利人受到拾得人归还的母羊并新生的小羊,应当感谢拾得人才是对的,哪有要求赔偿损失的道理? 四、注意事项 本文上述关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之论题,是针对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对于非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另当别论,一般而论,这样的善意占有人难以减免损害赔偿责任。 1、标准式善意占有人 标准式善意占有人,就是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之类有瘕疵的善意占有人。 理论上不完全负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有限度地负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善意占有人,有着双重性身份。 第一重身份,有瘕疵的准所有权人或者准自主权人。 一方面,因为善意占有人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相当于动产准所有权人、房屋等不动产准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类不动产的准自主权人。 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够理解到为什么善意取得人还要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了。 所谓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准所有权人,就是本身存在一定瘕疵的偏所有权人,并非无瘕疵的正所有权人。鉴于偏所有权人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准许在他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之前暂时行使所有权,因此称之为“准所有权人”。 所谓不动产的准自主权人,就是本身存在一定瘕疵的偏自主权人,并非无瘕疵的正自主权人。鉴于偏自主权人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准许在他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之前暂时行使所有权,因此称之为“准不动产的自主权人”。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民事主体不能在任何时候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鉴于这样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取得的,就应当包含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土地使用的自主权、利用的自主权、作用的自主权,对于其他的和一般的土地使用权人、利用权人、作用权人均具有排他权和相对的优先权。 对于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的不动产自主权,尽管是以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不动产的,但是仍然存在瘕疵的,只能定义为“准自主权”,仍然是一种偏自主权,不是正自主权。 所谓瘕疵,是善意取得人被动交易形成的所有权瘕疵或者自主权瘕疵。 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当初将不动产或者动产非法转让给善意取得人,善意交易人于不知其为无权处分的情势下错误地进行了受让。尽管善意取得人是无辜的,而从法律关系、占有关系上进行全面衡量,仍然是一种有瘕疵的交易方式,其取得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于对世关系上仍然是有瘕疵的。 法律同情善意取得人,也不会怂恿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与恶意处分人的交易,不能认为是合法的交易,只能说是勉强的交易。善意取得人的交易安全需要保护,债权需要保护,但不一定需要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 因为,善意取得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才是最好的选择。 物权法第106条开门见山地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这样的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而且是针对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的。 第二重身份,仍然可以定义为无权占有人。 另一方面,善意取得人身为有瘕疵的偏所有权人、偏自主权人,法理上只能推定为基本合法享有,不能推定为完全合法占有,或者说不能完全推定为合法占有。 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够理解到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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