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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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5-2 (第2/5页)

役权,农用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属于非所有权式自主权,不是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善意占有人是以合理价格取得占有物的,理论上已经可以就此物行使自主权,但这样的自主权还需要进一步的确认。等到理顺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以后,才能正式的取得自主权,从而由善意占有这样的虚拟占有升格至有权占有,由虚拟式自主权变成真正的自主权。

    同理,有权占有人没有向善意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和恢复原物自主权的,经过一定的期间,善意占有人可以自动地取得该占有的自主权。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一条文的规定,为善意占有人合法、合理、合适地取得占有物的自主权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则,受赠与式占有。

    受赠与式占有,是指恶意处分人擅自将他人之物赠与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其占有的权利而占有、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恶意处分人处分的权利而受赠与之类的占有。因为是有瘕疵式的无权占有,可以认定为虚拟所有权式占有和虚拟自主权式占有。

    当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擅自处分人主张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时,受赠与的善意占有人能够返还原物的应当尽量返还,但不一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难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善意占有

    倘若善意占有人是以不合理价格或者无偿取得占有物的,那么该善意占有人的占有,相当于通融式占有或者受委托式占有。占有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此类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或者擅自处分人应当向有权占有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则,通融式占有。

    通融式占有,善意占有人是以不合理价格取得占有物的,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占有的,一般容易作为恶意占有的嫌疑对象来对待。一般而论,该占有人仍然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占有物毁损、灭失后,在扣除交易价格之价钱后与恶意处分人或者擅自处分人向有权占有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则,受委托式占有。

    受委托式占有,是信托物权人接受他人的指示与委托而占有该物,保管式、仓储式、运输式、加工式和占有式、使用式、收益式、处分式占有,所有权式占有与他物权式占有、担保物权式占有等,均为无偿取得和承担义务的占有。该占有人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占有物毁损、灭失后,与恶意处分人或者擅自处分人向有权占有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处分人或者擅自处分人向有权占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以后,也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追究受委托式占有人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

    三则,其他的无偿占有。

    无偿取得占有物的善意占有,除了受委托式占有以外,还有受赠与式占有、受遗赠式占有、继承式占有、传承式占有等占有形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一一厘清其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所谓恶意处分人,一般是指恶意占有人在明知无处分权情势下,仍然将其占有之物恶意处分给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如偷盗人、贪污受贿人将脏款脏物隐瞒来源,将这样的非法侵占之物、之财恶意转让或者赠与给善意占有人的一类非法处分人。

    恶意处分人是行为处物比一般恶意占有人更加恶劣的恶意人,应当承担更大的或者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权占有人和善意占有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擅自处分人,一般是指有处分权的人越权处分共有的财产,或者是信托处分权人越权处分他人的财产,亦类似于恶意处分人。与其他的恶意处分人不同的是,主要是对内部的、而不是对外部的有权占有人承担占有物交易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于善意占有的议题,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阐述的。欲了解相关的内容,请参阅《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等词汇的论述。

    二、善意占有制度

    1、定义

    善意占有制度,亦称不动产或者动产善意占有制度。通常指普通民法(普通物权法)意义上的规范而又可适当免责的财产占领制度,主要由成文法加以规范,无成文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可依民间的公序良俗等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和自然法来规范。他物权占有与自物权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均需统一于这项占领制度,统一作为系统性的物权化规范。

    善意占有制度,不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占有权,而是为了维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或者承认其占有事实,平整既团结紧张又严肃活泼的新秩序,平衡经济关系与物权关系,使得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处于公平合理和相当圆满的状态。

    在一般流通领域和可交换的对象中,善意占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并占有该物时,这样合理合法的交易行为和占有事实应当受法律保护。有权占有人的物权更应当重点保护,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的违法行为更应当重点打击。

    善意占有制度,通常是作为无权占有制度看待的。不过,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占有制度已经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自始至终纯粹是无权占有的善意占有制度限制。

    受限制性善意占有制度约束,此类占有自始至终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人应当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并且不得以取得占有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为目的。

    主要的善意占有人对象,是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善意占有人等,这些偶然取得的善意占有人只有返还原物的义务,没有取得占有物所有权的权利。此外,各种无偿取得、无偿占有的善意占有人,也应当参照这样的办法来实行。

    第106条第1款第1句开头便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此处的受让人,系指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之类的受让人。

    所有权人,是指被无处分权人非法处分财产以及权利的自物权人、自主权型有权占有人。

    无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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