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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7-2 (第2/6页)
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否则,便是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 二是不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它们的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公示办法。否则,便是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 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对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分别对待。 适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就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同样是无权占有。如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出现此类情形。 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不一定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第三人。但是,善意第三人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 譬如,依据法律规定分配给村民承包地的,承包人对于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第三人在不知情时取得该承包地,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当有权占有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返还该承包地时,善意第三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承包地。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损失的,无处分权人应当向善意第三人赔偿损失。 恶意占有是基本的占有事实,容易在此基础上形成恶劣的或者错误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以及恶劣的或者错误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给有权占有人造成了有意并恶意的损害。 此项特别规定,由统一的占有制度、占有关系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诚然,这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般性责任范围。倘若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公共财产,恶意占有人需承担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责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恶意占有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样地,恶意占有人侵占公民财产数量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恶意占有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态形式,或许需要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面多下功夫。有些恶意占有貌似善意占有甚至貌似有权占有,有些恶意占有就是从善意占有或者有权占有中蜕变过来的,需要采取多种逻辑推定的办法进行逐个辨识。 对照占有人、占有物、占有制、占有权和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态势、占有关系、占有事实、占有效力和占有责任等,全面而综合地进行逻辑推定,一般会收到理想的效果。除了常用的不相容性逻辑判断以外,有时候还要运用相容性的逻辑判断,最后得出是与非、大是大非等方面的正确结论来。 对于占有类型的推定,法学家们总结出以下判断标准。 (1)以法律规范为准则,可以划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占有权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以恶意占有人是否有过失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 (4)以恶意占有手段之强弱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5)以恶意占有人大胆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6)以恶意占有时间有无中断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7)以恶意占有是否具有瘕疵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瘕疵占有与无瘕疵占有。 (8)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侵犯所有权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9)以恶意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或者权利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0)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1)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2)以恶意占有人是否犯罪或者犯错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罪占有与有错占有。 物权法第56条、第38条、第6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人财产防火墙等财产保护的特别指令,其中,第一项禁止性、防止性对象是“侵占”。凡是推定为侵占的,必然是违法的,必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谓侵占,就是“恶意的无权占有”的代名词,在“占有”系列中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名词,也是最令人共同厌恶的臭名词。 根据物权法的本义,反对、防止与禁止恶意占有,应当是全体人民、全体物权人的共同义务。决不能认为民事活动反恶意占有,公事活动中、社会活动中就不需要反恶意占有。 普通物权法之恶意占有推定办法往往为担保物权法所用,而物权化方针有所不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普通物权法的推定办法,但主要是推定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并且无权占有中基本上是属于恶意占有。 其他物权法系的占有物系指在一般流通领域可以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之物,制度物权法的占有物主要针对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之物,其次才是一般可流通之物。比如某个地方有一块无主空闲地,当事人不知道业主是谁,而当事人随意在上面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同样是不允许的。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对于特定的财产有特殊的规定,不能滥用普通物权法中的善意占有推定办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一些政策法规中法定的财产,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财产,一般不适用于善意占有之推定办法,仅仅恶意占有之推定办法。 传统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理论体系中,只是就民法而论民法、就普通物权法而论普通物权法的,制度物权法方面的和政策物权法方面的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担保物权法方面的也基本没有涉及。因此,对于恶意占有等方面的论述,总会有遗漏的地方。 应当说,倘若本文也从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理论架构中,对于恶意占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一道来,或许20万字也容纳不下。因此,本文仍然运用漫谈的手法,对“恶意占有”概念作一个简单的概括。有请各位读者结合本著作几十篇文章来一并理解,或许对于“恶意占有”会有更多的理解与收获。 二、相关类型 恶意占有的类型很多,比善意占有的类型多出很多。不同类别的恶意占有,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动恶意程度亦不同。在考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应当据此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1、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1)和平占有 恶意占有人和平占有,就是利用和气、平缓或者诈骗的手段巧妙地占有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其中以合谋侵财者居多。 如恶意占有人与其他占有人串通一气,签订显失公平的财产或者权利转让合同,合伙以相对和平的方式多占、侵占他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小偷小摸方式侵占他人的财产等,便是恶意的和平占有。 (2)强暴占有 恶意占有人强暴占有,就是公然以强势作派、暴力形式或者胁迫等恶劣手段侵占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其中以强盗式掠夺者居多。 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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