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4-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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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4-2 (第4/4页)

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更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一面。

    第二,混淆有物权占有与无物权占有的界限,举例纯属错误倾向。

    文章中举出的例子,特别令人费解、令人吃惊。不动产承租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是“虽没有物权却占有不动产的情形也是经常存在的”吗?这是一个最起码的常识,怎么由几位教授写进了大学教科书中的呢?

    不动产承租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肯定存在某种承租权。

    (1)趋利性的占有权。

    如佃农承租他人的土地耕种,承租人对于该土地能够行使直接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属于收益租赁权,也就是用益物权。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的转包就包括出租承包地。

    又如经商人承租他人的商铺经营,承租人对于该商铺能够行使直接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属于收益租赁权,也就是用益物权。物权法第77条规定了住宅用房用途的变更,包括业主可以出租该房屋的内容。

    (2)非趋利性的占有权。

    如承租人承租他人的房屋居住,承租人对于该房屋能够行使直接占有权、使用权,属于使用租赁权,也就是占用权。各个地市相继颁布实施了《房屋租赁条例》,包括租赁权、转租权等权利。

    (3)另外,又如如借用人借用他人的房屋居住,借用人对于该房屋能够行使直接占有权、使用权,属于使用租赁权,也就是借用物权。

    不动产承租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不仅会产生物权关系,而且还会产生债权关系。《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里面,存在大量的使用租赁权、收益租赁权和农地收益租赁权等权利。

    第三,著名法学家的说法,证明了承租人“虽没有物权却占有不动产的情形也是经常存在的”之论断是不正确的。

    由梁慧星、陈华彬两位著名法学家合著的《物权法》(第五版)第391页,在论证“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课题时,肯定了承租人、借用人也是享有物权的物权人。

    文章道:“例如,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租赁权人、借用权人之占有标的物,分别基于其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权、借用权,具有占有的权源,故均称为有权占有;反之,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又称为无权源占有),例如,强盗对于脏物的占有,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对于租赁合同终止后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之概念、性质、内容、形式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的认识与推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专家到普罗群众,都应当认真领会,正确无误地掌握其精神实质,不能有半点的马虎与骄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属占有物(二)〗〖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私有物主体〗〖私有物〗〖私有制〗〖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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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有权占有,亦称有权源占有、正权源占有。是各种占有关系中最重要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占有形态,与无权占有相对。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分配关系、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与对世关系、共有关系,对于标的物具有某种等级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有权占有。

    关于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等,已经在《物权法》第241条即“占有”编开宗明义地作出了规定。

    本条款,对于有权占有作出了简要规定,表示以下两层意思。

    一是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

    二是不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它们的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公示办法。

    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对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分别对待。

    适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就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同样是无权占有。如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出现此类情形。

    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不一定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第三人。但是,善意第三人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

    譬如,依据法律规定分配给村民承包地的,承包人对于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第三人在不知情时取得该承包地,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当有权占有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返还该承包地时,善意第三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承包地。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损失的,无处分权人应当向善意第三人赔偿损失。

    “有权占有”之概念、性质、内容、形式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的认识与推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专家到普罗群众,都应当认真领会,正确无误地掌握其精神实质,不能有半点的马虎与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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