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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0-2 (第2/3页)
有制。它是规范和调整私有财产在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继承与消费过程中的一整套法权制度。私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是个物权运动现象,其本质问题在于私人占有制所发挥出的杠杆作用。 私人个人所有的私有物,亦定义为专有物,物权关系最为简单与清晰,物权保护的力量最单薄、最弱势,物的保值增值效果一般不是那么理想。家庭、夫妻、业主、合伙等两个以上数人占有一物的,定义为共有物,构成小单元或者最小单元的共有关系,流通领域之共有关系与非流通领域之共有关系各具特色。 私有物为了实现保值增值,就会开展开放性、社会性的运作,这样就容易发生对于私有物的共有关系或者占有关系。整合利用私有物过程中,就会形成新的占有权利、占有形式、占有动力、占有关系和占有效力。物权法第241条规定的有权占有,基于合同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等方面的有权占有,完全适合私有物保值增值的占有权人的占有活动。 按照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私有物的物权保护,会与公有物的物权保护、共有物的物权保护、合有物的物权保护和其他形式物的物权保护一律实行“平等保护”制度。 物权法第66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防火墙的特别规定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规定,是一种新的概括性规定,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一并构成财产防火墙体系,从而达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的目的。 私有物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物权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每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都需要依法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需要依法限制。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一直开展这样的循环往复,才能保证私有物之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纯洁性,才能实现私有财产合法的有效的保护。 西方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盛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后来发现这样极端的保护不利于平衡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宪法和民法中一同予以废除。大陆法系物权法从“私人所有权绝对论”发展到“私人所有权相对论”,是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体现了私有财产保护与限制的科学性、社会性的完整统一。 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需要防止过度限制私有财产,另一方面需要过度保护私有财产,只能在保护与限制中保持适当的平衡。不能走极端,不能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 任何国家任何法律制度在任何时候,对于任何非法财产是绝对不能保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社会最高的行为准则,上至国王、下至流浪汉概莫能外。 2.私有物主体 私有物主体是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合伙共有者、业主共有者、家庭共有者、夫妻共有者和个体私有者,统称为私有者。是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的主体,也是到处存在的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 私有者的特征,除了物权自由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以外,还有一个极特殊的特征,就是不一定要与私有物对号入座:有私有物者是私有者,没有私有物者同样是私有者。前者是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规则来定义的,后者是从物权主体和人权主体的本原来定义的。 具体内容,详见《私有物主体》。 二、私有物的主要特征 在自然资源公有制社会中,土地所有权分别被国家、集体所法定享有,私人所占有的土地限于占有权、利用权、作用权,顶多为用益物权。有鉴于此,私人所有的私有物一般为人造物,而不是自然物。这是私有物的总特征与共同特征。 私有物是物权运动最为活跃的一类交易物,其主要特征如下。 1.来源的广谱性 私有物来源的广谱性,相当于私有者来源的广谱性。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私有财产除了内生的机制以外,占有权人可以依法化公为私、化共为私、化合为私,以及从其他私有者中派生出自己的私有物。 私人源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或者二次分配关系而合法占有私有物,是有相因性、连贯性甚至于传宗接代性的占有方式,既有广泛性,又有广谱性。 私有物被私有者合法占有以后,其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益才是相对完全自由的权利,用于对抗其他任何当事人的不法侵害。 2.占有形式的多样性 私有物占有形式的多样性,指私有财产来源形式多样、管领形式多样、流转形式多样和消费形式多样,以及法律适用范围的多样,与其他占有制的形式有很大的区别,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私有物,是指私人基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或者二次分配关系而合法占有之物。这是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私有物占有关系。 本法本条款关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可以从狭义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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