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6-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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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6-2-1 (第2/2页)

动产物种,是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应用最广泛的有形物或无形物。因为此类物的占有形式不是法定固定的,不能如土地所有权、占用权那样的固化起来。对于共有人和其他人都没有先占特权,并且多数是可流通物,而动产标的物具备了种类多、可流通、易移转、易消费和一般不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等特性,自然成为一般共有物的主体力量。

    第四,信托管领物。

    集体共有与业主共有的一般共有物,因共有管领权为多人组成,需实行经理人管领负责制或业主委员会管领负责制。在这一点上,与专有共有物的管领模式是一样的。

    物权法并不刻意突出共有制,并不是说共有制不起作用,只不过是在某些地方根据需要省略了共有物主体的一些内容而已。共有制之信托管领制是个分工负责的制度,一般共有物的对内管理、对外交易等物权化活动,须通过这个信托管领制度来执行,信托管领物是共有物,不是信托管领人一个人的财物。处分共有物并遇到大事时,应当由共有人代表2/3的人通过。因此,信托管领制是个民主集中制。

    第五,适当突出占有权的地位。

    一般共有物于正常流通时,需相对地弱化所有制成分而加强所有权成分。所有制与所有权可以认为是对立统一的物权化事物。一般共有物为共有权人的共有物,共有物的主体确定以后,他们所面对的物与物权交易的种种问题。

    物权运动由此及彼地发展,对外执行时不再唯所有制论,而是依占有权的法理来统一物权化秩序,即物权化时突出占有权的地位。这就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本质上不同的地方。

    制度物权法是要突出所有制成分的,因为共有物是非常重要和共有人优先占有之物,必须经常注意将物权的主体与其他的物权主体区别对待,以保障物的交易安全。

    普通物权法适当突出所有权的地位,为的是交易顺利与交易公平,因为不附带对某一所有制的人优先照顾的义务,双方亦无优先占有权,所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和公平竞争的态势,故需适当突出占有权的地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属占有物(二)〗〖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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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系指一般共有人共有的财产以及权利,被共有制、共有权和一般财产保护请求权所约束,需要以专门化的办法强化保护,不能跟专有人那样随意交易与处分,保证维持物的存在价值与使用价值,平衡共有人的现实利益与远景利益,防止对于共有物的不当处分而造成意外的物权损失。

    一般共有物,指共有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以及相关的权利容易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大众化可利用之物。此类共有物,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领域中容易流通,侵权人亦容易以各种“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瘕疵占有、过失占有、隐秘占有甚至于鲸吞豪夺等非法占有行为花样百出,对于其他共有人造成不同程度上的损失。因此,虽然是一般共有物,同样需要进行物权化保护,利用集体共有财产防火墙或者私人共有财产防火墙来预防与制止各种侵权行为。

    共有关系的责任人带头违反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侵占、鲸吞、私分、瓜分、哄抢、截留、挪用、破坏共有财产与权利,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严重和影响很大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的例子,一是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带头违法违规处分集体成员的大量的共有财产,滥用职权损共肥私,破坏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正常发展,“小村官大腐败”甚至鲸吞豪夺是一种非常奇特的怪现象;二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带头违法违规处分公司股民的大量的共有财产,搞内幕交易“老鼠仓”甚至鲸吞豪夺以自肥,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许多亿万富翁的落马都是以数万股民的重大损失为代价的,“腐败经理人一夜暴富”是一种非常奇特的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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