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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4-2-1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4-2-1 共有权 一、基本理念 (一)共有权 共有权,是二人以上共有人对自己之物或者他人之物共同行使合法占有之权。主要分为法定的共有权、意定的共有权。前者的效力优于后者的效力。 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等,均基于共有物或者权利所生发。 共有物,由主物与从物组成的,共有权同时对于主物和从物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共有权人得对于全物享有共有权。 共有物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得对于可分物享有共有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权,通常分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现在看来,除了按照所有权定义共有权与共有关系以外,还有很多都可以一并探讨。如按照所有制,按照占有权,按照使用权,按照收益权,按照处分权,按照质权,按照留置权,或者按照抵押权,按照趋利性或者非趋利性等,都可以按图索骥地找到共有权与共有关系的各种脸谱。 鉴于占有权是基本的和通用性权利,本文也顺着物权法“有权占有”的主题,专门探讨一下占有权式的共有权。 1、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共同共有之占有权,泛指自物权人和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1)自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自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是指共同所有权人对于自己共同共有之物进行共同占有的权利。 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显示出这是一种扁平化的内部占有关系,各个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是完全平等的,共有权与共管权、共决权都是完全平等的。 (2)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是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物权人对于他人之物进行共同占有的权利。 物权法第105条概括性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普通物权系中,用益物权人(收益租赁承租人)、用益权人(使用租赁借用人)、享用权人(免费使用他人之物的占用人)、单一占有权人(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等,构成共同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担保物权系中,留置权人、动产质权人等,构成共同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关于权利质权人,质权人占有汇票、支票、本票、纸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纸质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证、纸质的股权证、注册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权证书、著作权证书、应收账款凭证等,构成共同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人,由法院执行浮动抵押权(对于被撤销企业债务人财产的司法抵押权)或者法院执行判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与法院组成临时的共同占有关系,但法院为非利益关系人。以上抵押权人构成共同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2、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按份共有之占有权,泛指自物权人和他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1)自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自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是指按份所有权人对于自己共同共有之物进行共同占有的权利。 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同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显示出这是一种等级式的内部占有关系,各个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是不平等的,共有权与共管权、共决权都是大小不一的。 (2)他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他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是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物权人对于他人之物进行按份占有的权利。 物权法第105条概括性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普通物权系中,用益物权人(收益租赁承租人)、用益权人(使用租赁借用人)、享用权人(免费使用他人之物的占用人)、单一占有权人(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等,构成按份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担保物权系中,留置权人、动产质权人等,构成按份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共同共有之占有权。 关于权利质权人,质权人占有汇票、支票、本票、纸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纸质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证、纸质的股权证、注册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权证书、著作权证书、应收账款凭证等,构成按份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人,由法院执行浮动抵押权(对于被撤销企业债务人财产的司法抵押权)或者法院执行判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与法院组成临时的共同占有关系,但法院为非利益关系人。以上抵押权人构成按份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物权法和其他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对外发生的共占有权与共占有关系,是自物权人系于共所有权之共占有权与共占有关系,省略了他物权人系于共占有权之共占有权与共占有关系,理论上与实践上需要充实占有关系的内容。 (二)法定共有权与意定共有权 法定共有权,是二人以上共有人享有法定的对某物共同占有之权利。 法定共有权的占有效力优于意定共有权的占有效力。 1、法定共有权 法定共有权,是法律规定的二人以上共有人共同占有之权利。 法定的共有权,也是分档次、分级分类的法定共有权。 第一档,是由制度物权法以及政策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由宪法、行政法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共有权。 按照所有制关系法和特别的所有权关系法确定共有权人与共有权对象,法定的所有权是不能随意转移、更改和消灭的。至于法定所有权项目下的占有权,是有一些可以由权利人转移、更改和消灭的。如建设用地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由国家法人专门享有的,是不能随意转移、更改和消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粘连的占有权,是允许转移、更改和消灭的。 制度物权法主要集中于规定集体共有制上的共有物、共有权和共有关系,省略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规定。 政策物权法主要集中于规定所有权上的共有物、共有权和共有关系,省略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规定。 物权法将物权主体划分为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四种主体,其中“其他人”是新增的主体。物权法第八章又规定了“共有”,是从所有权制度中重新定义的一种物权主体,至于是否存在“共有制”的问题,大家可以揣摩、讨论。 物权法颁布以前对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全国大范围的讨论将近2年,小范围的讨论将近13年。其中一个焦点之一,有些学者认为现在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不再是公有制,而是共有制。其理由主要是,在城乡集体所有制改制之前,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力三要素是公有的,尤其是一些城镇集体的投资者是地方政府的,这跟地方国营企业相差无几。城乡集体所有制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色。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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