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0-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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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0-2-1 (第2/2页)

针对中国的演习愈演愈烈与海陆空包围圈愈来愈紧,他们亡我之心一直不死。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这就是中国最根本的物权路线与斗争!

    二、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是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高于一切,同时优于其他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其他的所有权中心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制度占有权优于普通占有权、担保占有权。

    设立国家专属物占有制度的目的,主要的不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主要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和巩固国防事业、国家安全的需要。

    此类最特殊的占有制为特殊的信托占有权制度,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特殊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物权主体客体全部是由法律规定的特殊对象,他们的合同关系是政治合同关系或者政策合同关系,一般不适用经济合同关系。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处于最高专制与控制等级的消极占有权,全封闭式禁止流通。

    国家专属占有物一般为禁止流通的特种物,在无权占有板块中是最主要的控制对象,在各种占有制中处于最高专制与控制等级。除非有特殊需要和特殊情况发生,一般情势下不得处分此类特种物。没有必要、没有特殊需要,一般不向其他所有制和外国人下放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禁止转让国家专属占有物的所有权。

    因为是全封闭式禁止流通物,客观上要求国家专属占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是全封闭式。此类特殊占有权是消极占有权,只讲究物权价值、社会效益,甚至于可以忽略经济价值、经济效益,其活跃性程度远远不及其他各种物的激活程度。

    第二,物权主体客体全部是由法律规定的特殊对象。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主体是严格控制的,不同的特种物由不同的单位与个人占有。

    这种占有,主要指保管持有、有特殊需要的占用。其中一些极特殊的占有物如尖端武器不一定要使用,但必须妥善安置、妥善保管。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占有保管国家专属占有物,需依宪法、相关的组织法等法律确定物权主体,并且每个单位与个人占有保管对象不尽相同而责任相同。

    国家专属占有物亦即物权客体,目前来说可以确定一些基本对象。在国富民强的条件下可以多确定一些对象,如国家储备一些尖端武器的数量,增加一些品种是必需的。

    帝国主义者亡我之心不死,中国周边一些流氓国家肆无忌惮地侵占国家主权与海洋资源,战争一触即发。各个时期的国家专属占有物有所不同,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国家专属占有物过多过滥会有副作用,会过多地增加财政和人民的负担,容易拖国民经济的后腿,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改善。

    前苏联与西方国家搞军备竞赛数十年,军工企业和军工产品过多过滥,最后导致国民经济走向崩溃甚至于国家分裂瓦解,历史教训也是十分严重的。

    第三,对抗式特殊优先权与排他权,排除国内外敌人的侵占和破坏。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优先权与排他权,不是民法意义上、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权与排他权。民法意义上的优先权与排他权是很一般的权能,是依靠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来排除其他人的占有,很少有先占特权的。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优先权与排他权是最为特殊的权能,对于单位内外、国内外都有非常强烈的对抗式优先权与排他权。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国面临着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的双重严重威胁,即使是在三年困难时期也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来优先计划研制“两弹一星”,使得中国和平发展了四五十年,中国的外交事业也取得了巨大的胜利。

    第四,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特殊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基本理念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要是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同时兼有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全国人民的生存权是至关重要的,发展权是排在第二位的,国家不能只顾发展经济而不顾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安危。

    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组织法等制度物权法和特殊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国家专属占有物,使其能够与国民经济同步发展。在特定情势下,有条件要发展,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来发展。物权法是一部简单的民法,并不一定要规定这些内容,而从宏观物权法角度来考量,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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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提要〗

    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是关于当代物权法之有权占有、占有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极其重要的命题。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是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高于一切,同时优于其他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其他的所有权中心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制度占有权优于普通占有权、担保占有权。

    任何单位与个人,破坏国家专属占有物,破坏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破坏国家法人的专属所有权与占有权,铁定了是破坏国家即人民根本利益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据制度物权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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