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0-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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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0-2 (第3/4页)

村的大部分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私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农用土地使用权。按照某个专家的说法,公共财产只能由公法规定,私有财产只能由私法规定,是不是中国先要制订一部“私物权法”,然后再制订一部“公物权法”?!

    再者,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实质上也是公法的内容,西方国家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不动产登记法,都把这些公法的内容移植到民法、私法包括物权法中来了。而你胡说什么“物权法是私法、权利法”云云,是不是太白痴了些呢?按照你的说法,公共财产只能由公法规定,私有财产只能由私法规定,是不是中国先要制订一部“私不动产登记法”,然后再制订一部“公不动产登记法”?!

    开什么国际玩笑呢?首先,起码来说,你应当知晓“物权法”是一种非常重要、非常特殊的法律资源,这样法律资源与一般财产权法的法律资源很不相同的。不充分利用这种特殊的法律资源,无法向全体人民交待,无法向历史交待。

    一般财产权法主要限于一般流通领域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权,而物权法的范围比一般财产权法的范围广泛得多。对于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权,以及有金钱价值与无金钱价值、但有物权价值的其他物,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等,都在物权法应当规定的范围之内。对于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权,一些无主的无形物、不可称量物或者文物、野生动植物等,一般属于国家财产、特定物或者财产权、物权,都是物权法特别规定的对象。

    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哪一天不搞社会主义公有制、搞起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仍然还有很多类型的国家财产,仍然需要将这些国家财产写进物权法中去。不要以为物权法保护了公共财产就必然影响到保护私有财产,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

    物权也罢,财产权也罢,国家财产也罢,私有财产也罢,统统需要对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法理上的推断,统统需要运用系统工程与一般均衡原理来进行全面的平衡。公有制社会是这样的,私有制社会也是这样的。

    法国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同时又是福利社会主义的国家。他们的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到能享受国家财产的福利供给,福利项目多达200多项,比私有化和经济最发达的美国、日本都要强悍许多。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在二次大战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公进私退运动,国有企业和国家财产保护得很好。法国民法典中补充规定了大量国家财产保护的条文,将大量公法的内容融入了民法即所谓私法的内容之中,并没有破坏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而是更加顺畅地实施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第三,我们处在21世纪,为什么要照猫画虎地沿袭古代物权法的狭隘规定?私法式的民法到底有多少死亡条款?

    资料显示,德国民法典在20世纪进行了150多次的修改。就是说,平均每年修改次数多达1。5次以上。增补了145条,废止了84条,现存2462条,其中第1012条至第1017条废止后又恢复了。死亡条款高达200多条。

    法国民法典在起草过程中,前后召开过102次讨论草案的会议,拿破仑亲任会议主席并参加讨论的就有97次。即便如此修改多次,法典颁布后,从19世纪到20世纪已经修改了多次,在现存的2300多条目中,大约增补了500条以上,其中关于公法的内容主要是在修改过程中增补的。

    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编,有的没有废止,但过时的条款没有用处了。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有许多内容是农业社会的物权法,私法成分太浓烈,有些内容与德国基本法(相当于宪法)相矛盾。

    譬如,30年的土地永佃权,全国现在能够找出来有几个?物权法的基本职能,除了确认物权和保护物权,还有利用物权、规范物权、调整物权、限制物权。德国物权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很多,那么,这样的物权从哪儿来、到哪儿去?遇到国家因公共利益来征收私人的土地怎么办?私人土地所有权与公共土地所有权是个什么关系?怎么规范与调整、平衡与限制这样的产权关系?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与意定的土地所有权是怎么样的权利与义务模式?既然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属于私人的,为什么有的可以随便拆、随便建,为什么有的不能随便拆、随便建?

    19世纪到20世纪中叶的德国,可以拿着民法典和物权法到处打猎,可以随意地取得野生动植物,现在不行了吧?21世纪的中国更是不行了吧?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德国人的住房紧张得不得了,民法拼命地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现在不需要了吧?

    德国统一以后,麻烦的事情更多了。原东德是土地公有制的、西德是土地私有制的,倘若现在要重新修订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那死亡条款到底又要冒出几百条来?

    德国民法典和德国物权法,一向被西方世界认为是大陆法系的典范。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大刀阔斧地修改?为什么修改得面目全非了仍然那样的不尽人意?

    告诉你吧:最主要原因在于,其中的私有化内容太严重了。或者说是太私法、太目无公法了!

    物权法有个基本原理,叫做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这跟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再怎么说,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都是物权法和财产权法的对象,或多或少地会发生财产关系,每个人也不可能一辈子只享受私有财产、私有权利,或多或少地会享受公共财产与公共权利。从上公办幼儿园到公办学校,从走公路、搭乘公共汽车到逛公园,以及享受公共福利等,哪一点不是与公共财产、公共权利有关?

    那些叫嚣物权法不应当保护公共财产的人,不仅仅连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都不齿,连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也不齿!

    第四,物权法真要规定保护国家所有的那几个原子弹,那又怎么样?物权法不能采取归纳法来规定保护那几个原子弹吗?

    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公共的财产,越是重要的越是需要重点保护、特别保护。这是百分之百肯定了的。

    物权法第41条特别郑重地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与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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