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7-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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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7-2-1 (第2/3页)

些企业的核心权利一旦被处分后,债务人的元气大伤,严重时会导致企业关闭破产。

    二、两大类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比较

    传统物权法学者,喜欢以表面形式来阐述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忽略了以性质内容来论证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用当代物权法理论来阐述、论证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就会有新的发现。

    1、普通物权法系中占有关系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

    一是由自物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系中,自物权人永远是龙头老大,与其他物权人建立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占有关系,以及建立的是否趋利性占有关系等,完全取决于自物权人的决定。

    自物权人的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等权利,一方面是由法律规定的,另外一方面是由自身条件注定了的,在签订合同时同样占有有利地位。

    自物权人将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让与用益物权后,自己仍然没有消灭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且仍然是高等级的三项权能。占有关系消灭后,用益物权得返还原物、返还三项权能给自物权人,自物权人重新获得完全的自主权。

    二是扁平化的利益均沾关系。

    物权关系的当事人基本上是利益共同体,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是否变换主次关系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相互之间利益共享、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

    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有付出就有所得,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运人、委托监护人有所得就有付出,至于哪方得的利益大、哪方得的利益小,在所不问。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法中,不以所有权交换为必要条件,而以占有权交换为必要条件,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可以采取和平占有的方式,建立扁平化的占有关系,从而能够维持长期合作的占有关系。

    三是返还请求权的特征。

    依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人事关系的基本要求,在没有发生特殊情势时,当占有关系解除以后,现占有人应当向原占有权人返还原物。原占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占有权请求权,受法律保护,现占有人无抗辩权。

    此类返还请求权,对于占有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效,对于非常关系的侵害人同样有效。譬如,所有权人对于盗贼的返还请求权,就本义来说,盗贼与所有权人不构成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占有关系,但所有权人仍然享有特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占有权请求权,盗贼必须无条件地负返还的法律责任。

    2、担保物权法系中占有关系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

    一是由他物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此类占有关系反其道而行之。自物权人受债务及其担保法锁所累,反过来听从他物权人的安排,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让他物权人占有。况且,此类反向的占有关系不是平缓式过渡的,而是越来越紧张地过渡的。

    由质权人、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事关自物权人的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等权利已经被冻结,或者会被他物权人之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及时受偿权所取代,自物权人再也没有“龙头老大”、“一家独大”那样的威风。

    尽管此类占有关系持续的时间不会太长,稍有不逊,自物权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质押的权利容易被迫转让,一并消灭自物权及其全部的占有关系。

    二是倾向性的利益关系。

    由质权人、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完全是趋势性、趋利性占有关系。既有债权的利益关系,又有物权的利益关系,主要是向他物权人倾斜的利益关系,根本上是单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再是“扁平化的利益均沾关系”。

    自物权人铁定了要履行债务、清偿债权,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要么以被占有的动产或者权利履行债务。

    整个担保期间和占有关系期间,自物权人完全无利可图,反而需要付出很多代价。除了要承担债务的本金以外,还有本金的利息、违约金以及被占有物的保管费用、收取孳息的管理费用等等。

    三是返还请求权或被除权的特征。

    此类占有关系消灭以后,当事人面临着两种可能性:

    一种是保持返还请求权。

    自物权人以其他方式担保全部清偿债务的,他物权人得全部返还原物或者原权利以及原占有权给自物权人;

    自物权人以其他方式担保部分清偿债务的,他物权人得部分返还原物或者原权利以及原占有权给自物权人。

    另一种是返还请求权或被除权。

    自物权人以其全部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完全清偿债务的,财产所有权或者权利、权利中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给他人,不再享有返还原物、原权和原占有权的请求权;

    自物权人以其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清偿债务的,财产所有权或者权利、权利中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给他人的不再续权,只能对剩下的财产或者权利享有返还原物、原权和原占有权等请求权。

    综上所述,同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占有关系,同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搭伙的占有关系,由于法律关系的差异,由于占有体制、占有条件、占有态势、占有情势、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和占有效力的差异,两种法系的占有结果却是有很大的差别。

    有的教科书在谈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专题时,只是笼统的说明问题,只看到两者之间的同一性方面,没有看到差别性的一面。本文的最新论述可见一斑。

    三、一般分析

    确认与保护占有权、占有关系,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关于是否自己占有的问题。他主物权与自主物权系统中均存在自己占有的类型。与自己占有比较密切且容易混淆的一类占有,就是辅助占有(持有),是亚类的准占有。

    本条款关于“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指示,主要集中于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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