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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3-2 (第2/3页)
依据法律关系占有、依据人事关系占有以外,正占有与副占有、准占有与权利占有、持有与管有等占有形态也可以列为广义的占有的对象。 二、正占有与副占有 1.正占有 正占有,指普通物权法规定的直接的趋利性管领、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之占有与用益物权之占有均属于这种权利。 整个物权法体系中,他们表现为最活跃也最出色。其中,所有权中的占有为一级占有权,为自主性、趋利性、完全排他性正占有;用益物权的占有为二级占有权,为他主性、趋利性、不完全排他性正占有。 当然,将所有权占有与用益物权占有同时列为正占有,是相对于其他占有而言的。具体来说,他们之间的占有,也可以分为所有权之正占有与用益物权之副占有。 维系正占有的物权效力,关键在于合同关系的建立与维护,占有权的取得与行使、流变、消灭等,要依靠合同来公示,存留原始证据。依合同占有的取得与存续、变换、转移、消灭等,是各种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尽管不动产与动产的合同关系与占有效力的侧重点不同,使用、收益与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不同,合同关系是必不可少的物权信托关系。 2.副占有 副占有,指担保物权法规定的间接的趋利性管领、控制标的物的权利。如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之占有与留置权之占有均属于这种权利。 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之占有与留置权之占有,也有一定的趋利性,但与正占有的方式与效力不相同。 正占有是直接支配标的物,让所管领的物直接发挥效用,甚至于直接取得所有权。 副占有的所谓占有,是控制物的流动或者物本身的效用,为担保债权而控制,以物的价值或者交换价值担保为债权人优先受偿,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由此可见,副占有的适用范围偏狭于正占有,趋利性是间接的,物的效用是调整的,占有的效能方向是不一致性的,甚至于可以阻碍物的即时效用或者影响到物的自由流转。 除了以上占有以外,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也是存在一定的占有的。 所不同的是,以上某种占有是前置式的,某几种占有是后置式的。 前置式占有,是担保物权成立时已经成就了标的物的占有。后置式占有,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抵押权届满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批准代为占有控制抵押物,也是法定的占有。 副占有也是有等级制度的。留置权之占有,是一级占有,控制标的物的效力高于其他的担保占有,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设立留置权之占有。权利质权之占有,是二级占有,控制标的物的效力高于其他的担保占有而低于留置权之占有。 当然,这里有金钱之物、权利之物与实物之分。仓单权、提单权或者应收账款部分与实物有关,知识产权之派生性物权也可以与实物有关,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与应收账款一般为金钱之物。 三、准占有与权利占有 准占有与权利占有是意义相近的另类占有形态。某种意义上说,权利占有也是准占有。 1、准占有 准占有,含有准用其他法律规定的占有,以及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占有等。前者是相对规范的准占有,后者是比较自由的准占有。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就是准用其他法律规定的占有。某些特殊的留置权,如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发生的特别留置权、特定场所营业主人之特别留置权等,有些是“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占有权,同样准用其他法律规定的占有。 依罗马法之市民法规定之定义,准占有为正占有与副占有之外的亚占有,或者说是非主流占有、他物权占有、权利占有、非实体占有。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提到了道德法。与社会道德相关的有民族习惯法等,与职业道德有关的是交易习惯法等,与公民道德准则有关的是自然法、逻辑法等。 在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相关规定中,以及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中,道德法很重要,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也有一些用场。 2、权利占有 权利占有,是一种加权式、更高档次、特别形态的占有。 一般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进行无偿式占有,而且还可以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登记费用、交易费用,并且请求赔偿违约金。因为占有权人占有的是权利,而不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故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无关。至于违约金的责任人,是债务人即权利的专有权人,是一种反时针的责任对象。 一般而论,占有的标的必须是有体物,占有以实体为限。然而,所有权以外的多种物权同样也可视为有体物物权,可以据此建立准占有制度。 权利人占有的标的不是实物,而是有体物的权利或者无体物的权利,故属于一种“权利占有”。 这种他物权的占有,不同于用益物权之占有和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之占有。 其一,有些权利占有属于享有性质的占有。 权利人所得占有的权利几乎是单边的权利,一般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甚至于不付出任何代价可以取得的权利。 如地上权的道路通行权、农地排水权和取水权,地役权的管线铺设权、城市排水权等,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有些占有是临时性的占有,有些占有是长期性的占有。其他的占有是功利性、对价性或者是债权性的占有,有着双边的权利与义务。 其二,权利占有属于非主流性质的占有。 与其他的占有相比,权利占有的适用范围是相当窄小的。 地役权中主要集中于不动产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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