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8-2 (第3/3页)
权风险。 三、特别优先权的成因 特别优先权,是指依据债权的性质,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质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之所以说留置权是一种特别优先权,是由以下条件造成的特权。 第一,留置权是最高端的担保物权,具有其他担保物权所不具备的绝对优势。
留置权所生成的客观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故债权人以留置财产的方式,运用加强型法锁即留置权法锁与加强型信托关系来保证清偿债权,并排除其他担保物权人、一般债权人的干扰。动产抵押权、质权成立时没有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要件,只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 经过简单对比,留置权无论是从形式上、内容上到性质上均比其他担保物权高出一筹,具有其他担保物权所不具备的绝对优势。说他有特别优先权,是指他的优先受偿权别具一格。 第二,留置权是短促突击型担保物权,需要不失时机地努力实现自己的目标。 留置权期间与其他担保物债权的期间也是不相同的。留置权期间是针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一般为两个月左右。因为先前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缘故而特地设立留置权。留置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再次不履行债务,故留置权人宜从速、从严清偿债务,并对于其他担保债权人应当有除斥权。 对于其他担保物权人而言,也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实现债权,不过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要件仅发生一次,故担保期间相对较长,实现债权的紧迫性不是很强。对比之下,留置权实现债权的紧迫性高于一般担保债权人的紧迫性,故留置权人特别优先权的行使是顺理成章的。 第三,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强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法律效力优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对象,包括留置权设立之前的普通债权和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等项,以及留置权设立之后的担保债权、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等项,留置权担保债权的价值是个大价值包,实际上是前后双重权利担保并加权性质的法锁与信托关系,约束力有强化的趁势。其他担保物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少一些,约束力比较弱小一些,难以与留置权方面的比拼。 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与物权效力,因定位于最高端的封顶式担保物权,在强化内部权力的同时,也强化对外的排他性效力。至于留置权人的特别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人享有对抗主义特权与效力的一个明显的标志。当然应属于“奇货可居”那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值得一提的是,留置权是个实实在在的严重的物权,留置权所粘连的债权是个实实在在的严重的债权,大多数留置权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在面临着“坏账”危险的严酷情势下成立的。 譬如,原为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之类的留置权人,因为委托人拖欠其保管费、运输费、加工承揽费迫不得已才成立留置权的。在此之前债务人已经违反了普通合同了。成立留置权后,债务人对于担保合同并不重视,仍然在拖欠债务、不清偿债权,迫不得已才将所留置的财产变现的。如果这一次不能优先受偿和完全受偿,就有可能发生“坏账”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9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留置权择优原则,指留置权在设立和行使时,相对于质权、抵押权优先的最优化行为规则,包括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与留置权最优先受偿原则。 前一原则是后一原则产生的原因,后一原则是前一原则发生的结果。留置权优先的合法性与否,主要从留置权凌驾于抵押权、质权之上设立的适可性中反映出来。 注意,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主要有:留置权人不得与债务人相互恶意串通,债权人尽量避免与其他担保物权人发生冲突。 中国物权法第239条专门规定的优先设立权、最优先受偿权等权利,是在完全合法、合理、合适的前提条件下成就的。 相关文章,请参考《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一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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