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7-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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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7-2 (第2/3页)

的普通债权。

    物权法第238条明确规定,债权数额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所谓清偿,就是完全彻底地将债权数额清理、清算、偿付,不得遗留任何尾巴与后患,债务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与“理由”拒绝执行这一法律规定。

    (二)定义外延

    基于留置权是最高端担保物权、特别优先受偿权、特别处分权、特别排他权等事实要件,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留置权人清偿债权的需要,排除债务人和第三人的不法干涉。

    1.行使和实现留置权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中的重中之重,物权法为此接二连三地作出了特别规定

    物权法第236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本条款进一步规定,留置财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其中,第236条是关于主动实现留置权的原则规定,第237条是关于实现留置权反请求权的规定,本条款是关于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规则的规定。所有这些都说明了物权法对于行使和实现留置权的高度重视,说明了行使和实现留置权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中的重中之重。

    每种担保物权实现时都要实现办法、处理规则。就多退少补规则而言,同样是担保物权,留置权不仅包含了优先受偿权,而且包含了完全受偿权,而且对于抵押权、质权都有排他权,应当是“最优先受偿权”并加完全受偿权。

    2.留置财产变现后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处理方法各不相同

    第一种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与满足留置权人的债权刚好相符,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可分物的精确处分上。

    如留置财产是10吨汽油,变现后所得价款与满足留置权人的债权刚好相符。债务人的留置财产因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而被处分,不存在剩余价款或者剩余财产返还的问题,也不存在剩余债权需要重新清偿的问题。

    第二种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了留置权人的债权额度,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债务人所有。

    如果是留置权人处分留置财产的,留置权人在扣除应得部分后,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不得占为已有,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对留置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人民法院在扣除代办费用后和在扣除留置权人的债权额后,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人民法院同样不得占为已有,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由于留置财产变现后不能完全满足留置权人债权额度,故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并没有完全解除,只是债权额度比以前小些而已。

    理论上,全部留置财产的所有权消灭,会导致留置权消灭、担保债权消灭,即连锁性地导致留置权的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担保信托关系、担保合同关系、担保排他关系、担保对世关系、担保社会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全部解除。

    但是其中的担保法锁关系可以变更为普通法锁关系,剩余债权变更为无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留置权人变成为普通债权人。留置权人可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债务人偿还剩余债务,债务人拒绝偿还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留置权和担保债权消灭之日起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3.多余留置财产的返还办法,或者适用于习惯法的解决办法

    本条款以及其他条款中,只是规定全部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处理规则,省略了多余留置财产的返还办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者适用于习惯法的解决办法。

    如果是留置权人处分留置财产的,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仍然尚有剩余留置财产没有处分,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余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得占为已有,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人民法院对留置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人民法院同样适用以上办法,不得占为已有,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一般分析

    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清偿债权,只不过是清偿债权的途径之一,并不是说这是唯一的途径。有其他合适途径的,或者可以部分替代、完全替代这种途径的也未尝不可。

    1.多退少补交易规则

    当事人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形式上为货物交易。但此货物是附加了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责任,应当由货物交易过渡到价值交易与权钱交易上来,完成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换过程。

    货物交易,通常是指当事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经过拍卖、变卖的形式取得价款的,属于这一类交易。这是初始交易,可以为价值交易与权钱交易创造条件。

    价值交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主要特征是以价款与留置权的价值交易。办法是对应于留置财产的价值而交易。这个价值,是个价值包,不仅仅指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除此之外,还包括债务人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等项逐日累积的总债权,应当一并清偿。

    通过货物交易处理程序的,即通过拍卖、变卖留置物处理的,所得价款,可立即进入价值交易程序,与留置权的价值包进行金钱与价值的交换。

    通过折价处理的,可直接进行价值交易,是债务人以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进行价值交易。

    权钱交易,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主要特征是在货物交易与价值交易之上抵偿债物权的交易,或者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交易。

    留置物折价处理给债权人。留置物折价处理为直接的价值交易,是对应债权的价值包而处理,也不仅仅是针对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过折价处理的,可直接进行价值交易,是债务人以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进行价值交易。

    2.多退少补规则的运用

    留置权多退少补规则的运用,是根据留置权价值的变量来运算的。主要参考系数,不仅仅是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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