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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7-2 (第2/3页)
一是,在质权合同没有限制性约定的前提下,质权人可以独立自主地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其中,收取天然孳息并不必然地取得天然孳息物的所有权,一般需要变成现金以后再用于清偿债务。收取法定孳息,或许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债务。 就这一点上来说,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是直接收取权,比抵押权人间接的孳息收取权更强一些。并且,此项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与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几乎是一致性的权利。 二是,在质权合同有限制性约定的前提下,质权人不能擅自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或者取消天然孳息收取权,或者取消法定孳息收取权,或者将天然孳息收取权和法定孳息收取权一同取消,反正是通过合同约定剥夺了质权人应当有的孳息收取权。 就这一点上来说,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被搁置,除非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而激活的孳息收取权出现,才能与抵押权人之间接孳息收取权改变为相当的权利。 综合以上两个基本点,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总体上还是强于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同时弱于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因为,抵押权本身是低级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不能直接占有控制,对于孳息自然也不能直接占有控制,抵押人一般也不乐意抵押权人行使孳息收取权。除非合同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确定了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即使如此,孳息收取权的范围仍然是很狭窄的。 至于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优越性,这是不言而喻的。请看下面的叙述。 3、留置权人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是高级担保权利 留置权人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是高级担保权利,因为留置权本身是高级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对于质押物能够直接占有控制,对于孳息自然也能够直接占有控制。总体水平上,其孳息收取权强于抵押权质权的。 物权法第235条特别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上述规定有两大标志。 一是,留置权人行使孳息收取权几乎是无条件服从的完全自主权。 这样高规格、高姿态和不附加条件地保护孳息收取权,只有在留置权关系法中才能找到,在抵押权关系法和质权关系法中根本无法找到。 债务人对于留置权的孳息收取权,应当无条件地服从,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留置权人行使此项权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完全可以独立自主、畅通无阻地实行。 抵押权人、质权人行使孳息收取权,全部是有条件、限范围行使的,整体上说不是完整的孳息收取权,只能是局域性的孳息收取权。 二是,留置权人行使孳息收取权几乎是完全保护和效力特优的。 留置权人自己独立自主地行使孳息收取权,其法律效力几乎相当于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的效力,甚至比法院的更便捷更快捷,执行清偿债权无需经过烦琐程序和中间环节。 无论是对于法定孳息还是对于天然孳息,全部的金钱均立即用于清偿债权。留置权人之优先受偿权本身是最优级特权,那么,其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搭载的优先受偿权最早实现,其最优先权的等级可想而知。 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的自力更生救济水平特别高,很少依靠法院判决孳息收取权而行之。债务人抑制此项特别的孳息收取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他诉请法院判决,几乎完全没有胜诉的可能。 表面上,留置权对于留置物的占有控制权和对于孳息的占有控制权,与质权人是一样的,其实不然。留置权人是享有特权的条件下进行的,而质权人并不享有特权,只是享有中性的权利。尤其是某些特别留置权,甚至于可以在非同一法律关系条件下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满足保全、行使和实现留置权的需要,质权更不具备这样非常化的特权。 留置权人之孳息收取权,比抵押权人之孳息收取权高出几个等级,其优越性程度非同小可。此处无需赘述。 二、一般意义 孳息收益留置权包含以下一般意义。 1.是法定的孳息留置权和法定的收益留置权 本条款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一方面,以法律确定的形式认可留置权人收取留置财产孳息的权利,即使是留置权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仍然可以正大光明地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另一方面,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不光是将孳息留置以便于归留置权人所有,而且应当有适当的代办费收入。其中,收取果实、挤牛奶之类的天然孳息费工费力,代办费收入高于利息之类的法定孳息。 确切地说,孳息收益留置权是由本物权法本条款创新纪录确定的一种收益留置权,担保法并没有这种规定。不过,本法以及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抵押权人行使孳息收益抵押权、动产质权人行使孳息收益质权都有明文规定。既然如此,既然中低端的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孳息收益权,为什么高端担保物权人不可以行使孳息收益权?因此,本物权法本条款创新确定的孳息收益留置权是顺理成章的。况且,至于孳息收益留置权国外早有立法例,1890年日本颁布的《日本民法典》第297条规定“[孳息的收取](一)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由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孳息抵充其债权的清偿。(二)前款孳息,应先抵充其债权的利息,尚有剩余时,再抵充原本。” 2.是留置权人收益留置权的一个品种,对于双方当事人是有益无害的 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期间,理应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主要是因为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承担留置财产及其孳息毁损、灭失的责任,由其收取孳息较为适当;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并不是侵害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是用于充抵债权,对于债务人也是有益无害的。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好处多多。对于留置权人来说,一是既履行了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及其孳息的义务,又行使了保管留置财产及其孳息的权利。做到了不越权、不虚权,权利与义务清晰而两头兼顾,避免了多头管理的麻烦,可以避免留置财产及其孳息毁损、灭失。 二是可以提高收取孳息的工作效率,增强清偿债权和实现留置权的效果。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可以就地取材,省时省力,尤其是在收取天然孳息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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