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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1-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1-2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一、基本要领

    1、定义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指留置权所留置的可分物与留置物法锁链接时应当保持一致或大体上一致的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平衡、平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广义的与狭义的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应当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此项原则,主要适用于可分物的留置措施的,对于不可分物的留置措施则无此规定,但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办法进行优化选择,尽量避免留置财产时对于债务人财产权的妨碍。

    保持一致,是指可分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大体上保持一致,是指可分物的价值应当大体上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过多的财产留置也要尽量的避免。

    其实,关于“可分物留置”和“可分物留置的属性”论证过后,可能还会发生人们意想不到的事情。

    譬如,可分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留置后,该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那么,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就有可能由狭义上的原则变更为广义上的原则。

    广义的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是针对可分物以及不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少于债务的金额”的问题,利用留置权保全方式或者债权保全方式进行变通式正确处理。

    一则,基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连接,肯定要从保全留置权方面做文章。如在第一次留置可分物基础上,于第二次至第N次的增加留置物,直到“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时为止。

    二则,基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连接,肯定要从保全留置权方面做文章。如在第一次留置可分物基础上,于第二次起就无法以可分物作为增加留置物,只能以不可分物来增加留置物,直到“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时为止。

    三则,基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连接,肯定要从保全债权方面做文章。如在第一次留置可分物顺利留置以后,再无其他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留置,或者债务人不同意留置其他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那么,只能是采取其他的担保方式或者其他的清偿债务的方式来保全债权。

    四则,对于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保全方式与债权保全方式,亦可参照以上三种规则实行。

    物权法233条专门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此项规定为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2、狭义上的原则

    狭义上遵循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是指第一次留置可分物顺利留置以后,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身不能过多地留置标的物,更不能增加额外留置物的次数与数量,统一按照物权法233条专门规定之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处理留置物关系。

    狭义上遵循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事关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第一,留置财产需为可分物,对于不可分物则另当别论。

    此项规定为留置财产的前提条件。

    为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要公平合理,首先要对于可分物和不可分物进行分类处理。按照留置财产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派生属性等,正确划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以及可留置转让物与不可留置转让物,妥善处理留置关系和留置财产关系。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本条款对于不可分物、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作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缓和、平整,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留置财产的价值需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财产的价值,指所留置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一方面,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要求财产的价值与金钱债权的价值、物权价值相等;另一方面,可分物的属性要求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即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果留置财产的价值小于债务的金额,无论是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债权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并且不足部分应当增加留置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来清偿债权,弥补不足的地方。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财产。倘若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有权就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三是留置财产分割应当按照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或者机构(机械)属性、派生性属性和经济属性来分割,按照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属性来恰当地对待是否分割的问题。

    第三,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1.统一适用于各种不可分物留置权

    由本条款的规定所示,留置权又分成了可分物留置权和不可分物留置权。就可分物留置权而言,统一适用于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和营业主人留置权、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适用于一般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就不可分物留置权而言,在巧合的或者特殊的情势下适用于各种留置权。

    2.统一适用于各种债权

    以各种留置权粘连的债权,诸如合同之债权,或者产生于不当得利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侵权之债权等各种债权。基本要求是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或者各种债权的金额。

    相当于,不是指相等于,如果能够做到相等于的精确度则更佳。

    3.三统一原则

    留置权设立、变更、实现的整个过程,应当遵循“三统一原则”。即担保债权的金钱价值、留置权的物权价值与留置财产的价值三者统一,应当成为当事人的行动准则。

    留置权法锁,指由普通债权法锁链接至担保债权法锁,并粘连到留置财产的物权法锁。名义上留置权法锁纯粹是个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留置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并联关系、同一关系和粘连关系,担保债权法锁与留置财产的物权法锁并联、同一起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故担保债权的金钱价值、留置权的物权价值与留置财产的价值三者统一起来,才是正确的措施。

    留置权设立阶段,不要求也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但对于不可分物型留置权来说仍然是一项技术性的原则。留置权变更、实现阶段应当比留置权设立阶段有着更高的要求,更要认真对待这项原则。留置权实现阶段,“三统一原则”由不精确发展到精确,故这种原则是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一般理解

    1.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与留置权的粘连性以及可分物、不可分物密切相关,为了公平合理起见,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法锁链接时应当保持物权的一致或大体上一致。

    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受制于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遵从粘连原则。

    留置权的粘连性,是留置权法锁规律的反映,主要表现为:

    (1)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故留置权法锁与信托约束力是整体约束力,债务人对此没有物权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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