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3-2 (第2/2页)
规则而自愿放弃留置财产前后的权利,法律亦无需干涉。 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的判定,是从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以债权关系、留置财产所有权关系等几个方面来全盘考量的,发现其中一个条件不合格,就可以断定为零物权,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予以禁止。 二、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 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指债务人的财产被债权人或者当事人留置前、留置后的两种零物权。 从时态上与状态上划分,留置财产零物权可以区分为已留置财产零物权与未留置财产零物权。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已留置财产零物权与未留置财产零物权,对于后一阶段已留置财产零物权与未留置财产零物权产生决定性影响。 后一阶段已留置财产零物权与未留置财产零物权主要从性质上、程度上和过程控制等方面来判别。 已留置和将留置财产零物权,有的是由有物权变成零物权的,有的本来是零物权的。判别与推定的办法,应当从留置财产前后两个阶段来进行整体的衡量。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是债权人已经合法或者非法占有(包括委托占有、持有、借有、租有、用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财产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等受托占有人,以及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债权关系而发生的占有关系等,有的是由有物权变成零物权的,有的本来是零物权的。对于有物权的要进行保护,对于零物权的要进行禁止;对于多余的有物权的要进行减除或者制裁,对于不足物权的要进行增加或者替代弥补。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已经合法占有的,可以作为今后合法留置财产的一个筹备条件来考量,但是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属于留置财产的有物权,应当依据本条款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的规定进行重新鉴定与审核,以促使所有的留置的动产符合法律的与约定的两个方面的质量标准。 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推定是否有物权与零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乘物权与除物权和正物权与负物权,应当系统地科学地推定。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并不必然地成为合法的合约的和有效的留置财产;即使是可以成为合法的合约的和有效的留置财产,并不必然地永久性地成为合法的合约的和有效的留置财产。 因此上,对于留置财产的全面质量管理,应当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动态的全面质量管理。本条款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的规定是简略的,而逻辑判断是繁复的。 留置财产前后阶段债权人留置财产之零物权,其逻辑判断的办法主要是以下几种办法:
1.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委托占有、持有、借有、租有、用有等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只要是非法占有的或者只要是非合约占有的,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或者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合约占有的,但事后发现是非法占有的,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3.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合约占有的。 但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有些特殊,是否可以作为留置财产对待,法无明文规定,而公序良俗与乡规民约等习惯法对此被认定为是零物权对象,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4.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时也难以断定是否合法占有的,但事后发现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有越权现象,不符合其成立留置权类型,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譬如,本法本章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虽然没有点明民事留置权是“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习惯法中却认定民事留置权是“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其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同一法锁关系,故可推定这种债权人留置的动产是无效的。 5.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合法并合约占有的。 但是,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债权人因留置权人因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留置财产严重毁损、灭失,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即使是普通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同样地可以推定为“由有物权变更为零物权”; 6.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合法并合约占有的。 但是,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留置期间,债权人已经由有物权变成了零物权,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但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章第236条两个月以上或者两个月以下处理,以正确区分有物权与零物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2条 相关名词: 〖留置财产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是指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之前就已经发生的零物权,以及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之后发生的零物权。从时态、常态、动态、变态和情势、态势、权势、趋势等各个方面,全盘掌握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对于全面理解物权法第232条意义非常重大。 过程控制论、一般均衡论、动态平衡论以及其他的理论学说,为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之全面理解、正确判断、合理解决开启了智慧的钥匙。宇宙世界中有许多事物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好事可以变成坏事,坏事也可变成好事;福兮祸所倚,祸兮福所伏。 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全盘考量过程,目的在于兴利除弊,将各种不良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也是全面理解、正确贯彻物权法第232条规定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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