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7-2 (第2/2页)
,在业务合同中载明设立拓展式企业留置权的相关条款,说明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限种类,或者说明清偿债权产限于债务人,合同生效后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基础就扎实。 按照本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得留置。强调了法律规范化用途的同时,强调了企业留置权合同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有的人会认为,反正法律认可了企业留置权拓展牵连关系,是否签订拓展牵连关系合同无所谓了。这种观念是片面的。整个担保物权体系都是复杂的物权模式,企业留置权担保物权模式更加复杂。 就企业行为学来说,某些多年来真诚合作的老客户老朋友说翻脸就翻脸了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下游企业往往对于有权有势的上游企业必须始终不渝地毕恭毕敬,不能有半点闪失。在惯性思维影响下,很多企业重合同比重法律更胜一筹。 有的企业别的什么也不认,就是认合同,你说什么也不行,说一千道一万也不行。况且,就物权法关于成立的本意来讲,主要是倾向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的,如果在业务合同中未预先写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论哪种产品都行),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字样,倘若遇到宽宏大量的债务人也罢,倘若遇到爱争吵的债务人就麻烦了。 3.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基础条件是:企业债权人已经合法并实际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占有控制不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这个要件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其一,企业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控制的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作为企业留置权的标的物。 其二,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保护主义情势下实际占有控制该动产,该占有权适用于担保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普通物权法范畴。 其三,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控制该动产,债权人受其他无关人员委托占有、偶然占有以及其他形式的占有、持有、拥有、借有、用有等,不能形成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也就不能形成企业留置权拓展牵连关系。 4.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法锁条件是:成立特殊留置权除了必须是具备基础条件、现实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成立企业留置权的法锁条件。 成立特殊留置权的法锁条件,一种是基本的法锁条件,二是拓展的法锁条件。前一种基本是法定的,受法律所限制的条件相对少一些。后一种基本是意定的,受法律所限制的条件相对多一些。
基本的法锁条件,即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留置债权与留置动产对口的法锁条件。企业债权人留置占有的动产是留置前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企业债权有着直接的关联,清偿债权时就直接利用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就其价款优先受偿或者独自受偿、完全受偿。 在不具备拓展的法锁条件时,企业债权人就利用基本的法锁条件。在这里,基本的法锁关系对于拓展的法锁关系是不兼容性的法锁关系,所成立的企业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模式、效能、效力是基本一致的。 拓展的法锁条件,即适用于拓展法律关系的企业留置债权与留置动产不一定对口的法锁条件。企业债权人留置占有的动产不是留置前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企业债权没有直接的关联,或者是其他的动产替代的或者参加的,或者是第三人的动产替代的或者参加的。清偿债权时就间接利用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就其价款优先受偿或者独自受偿、完全受偿。在具备拓展的法锁条件时,企业债权人就利用这种法锁条件。 在这里,拓展的法锁关系对于基本的法锁关系是兼容性的法锁关系,所成立的企业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模式、效能、效力是基本不相同的。 所谓兼容性的法锁关系,指基本的法锁关系成立后,又加入了拓展的法锁关系,于是前后两种法锁关系叠加在一起就发挥出聚合效应了。 譬如,某企业债权人已经留置占有了某企业债务人的动产,因为所留置占有某企业债务人的动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某企业债权人与某企业债务人协商,将某企业债务人关系户的部分动产也作为留置占有的财产,合并一起用于抵债。 以某企业债务人的部分动产留置占有并抵债的,所成立的是基本的法锁关系;以某企业债务人关系户的部分动产留置占有并抵债的,所成立的是拓展的法锁关系。 两种法锁关系合并在一起就是兼容性的法锁关系。兼容性的法锁关系并不奇怪,这在企业留置权中是大量存在的,因为企业的人力物力资源丰富,并且企业有这种机动灵活的清偿债权的需求,并且法律并不限制这种兼容性的法锁关系。 事实上,企业之间只要存在拓展的法锁关系,就有可能发生兼容性的法锁关系。实质上,兼容性的法锁关系应当是最奇妙的法锁关系,她不仅仅满足于企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且还可以满足企业债权人的完全受偿权和迅捷受偿权,使得企业留置权人兑现债权的利益最大化和工作效率最大化。 总之,成立兼容性的法锁关系是企业留置权人的最优化选择,富有经验的企业留置权人会经常地运用到这种技法。 5.成立特殊企业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除开条件是: 一是选择完全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企业留置权有其必要性、可行性,而选择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企业留置权不足以完全清偿、安全清偿、快捷清偿债权。 二是选择半同一式加半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企业留置权有其必要性、可行性,而仅仅选择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企业留置权不足以完全清偿、安全清偿、快捷清偿债权。 三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能留置,经过当事人约定,改换其他的或者其他人的可以留置的动产重新成立企业留置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1条 相关名词: 〖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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