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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0-2 (第2/3页)
因果关系。因为保持了特别控制权,所以能够保持特别占有权。特别占有权作用于特别控制权,反过来特别控制权反作用于特别占有权。这是留置权关系法的因果关系,不是普通物权关系法或者其他担保物权关系法的因果关系。 同一性关系: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与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是性质相近、目的相同的同一性关系。享有特别控制权和享有特别占有权,都是实现留置权的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都是行使留置权的必要途径,而最终实现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才是目的。这是留置权关系法的同一性关系,不是普通物权关系法或者其他担保物权关系法的同一性关系。 2、特别控制权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是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的特级控制权。在民商事活动中,这应当是最高级、最优等的特别控制权。 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对于标的物具有独立自主的控制权,对于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享受崇高的控制权,因此是普通物权系列中的最高级控制权。然而,这样的高级控制权仍然是以物权控制物权,以上级物权统治下级物权,毕竟是单调、单栖的控制权。而且只能在本物权法系中起作用,不能在担保物权法系中起作用。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是横扫千军的两栖控制权。 (1)对于普通物权法系,可以优先于任何普通物权的特别控制权。普通物权能够做到的控制权,留置权也能够做到;普通物权不能做到的控制权,留置权同样能够做到。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不仅仅是基于物权上的控制权,而且是基于债权上的控制权;不仅仅是基于一般物权、一般债权上的控制权,而且是基于高级担保物权、高级担保债权上的控制权。对于全部普通物权的控制权具有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 (2)对于担保物权法系,可以优先于任何担保物权的特别控制权。其他担保物权能够做到的控制权,留置权也能够做到;其他担保物权不能做到的控制权,留置权同样能够做到。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不仅仅是基于一般物权、一般债权上的控制权,而且是基于高级担保物权、高级担保债权上的控制权。对于全部其他担保物权的控制权具有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 (3)更特殊的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 更特殊的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或者是破格的、享有特权的特别控制权。 一般而论,民事主体的物权活动中,权利大的应当是受限制的条件多的,或者是应当履行的义务要增多的,这叫“权利与义务对等规则”。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往往是破格的、享有特权的特别控制权。其在行使特别占有权和特别控制权时,几乎是肆无忌惮地增加权利,但未见增加义务。 譬如,抵押权人、质权人在行使担保物权时不得怠于行使权利,不得擅自占有、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对于留置权人来说一般不会有这样的限制。某些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之类的留置权,可以不依事先的合同而设立留置权,就可以畅通无阻地占有控制标的物或者权利。某些特殊留置权,所占有、控制的标的物不依同一法律关系而占有控制,甚至可以及于留置物的全部等等。 留置权真的享有许多特权,甚至是非常特别的特权,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农民们根据自己的村民身份权可以免费取得农用土地承包权,这是普通物权法里面最大的特权。但是,他们在享有特权的同时,跟着就附加了许多的特别义务,如物权变动要登记,贯彻落实专地专用、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政策等,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在控制他们。 留置权享有特别占有权、特别控制权、特别处分权的时候,总不见有那么多的限制条件和义务项目,不但在民商法上是自由自在的,更没有公法、公权部门来特别管制。 三、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是形式多样、不拘一格的特别处分权。因为是高端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能够享有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不能享受到的特别处分权。 概括起来,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正常性的特别处分权 正常性的特别处分权,系同一法律关系条件下发生正常性的特别处分权,所适用的法律程序是正常的,但处分留置物的方式方法仍然有一些特别。 (1)孳息自取自得的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全部的孳息可以直接充抵债务,无需提存,也无需对此签订合同,也无需经债务人同意而为之,留置权人事后向债务人告知一下即可。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余下的就成为清偿债务的部分。 天然孳息是牛奶、新鲜水果等不容易保存的,可由留置权人主持及时处分,处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处分上述天然孳息之前发生保管费用的,可由债务人承担。 天然孳息是牛仔、马仔等需要精心照料的,其间所发生的照料费用和保管费用等,应当由债务人全部负担。 以上关于孳息自取自得的特别处分权,证明留置权人享有主动权,这与其他担保物权人或者普通物权人的处分权比较是有优势的。 抵押权人自个没有孳息的处分权,只能依托法院扣留抵押物及其孳息后,由法院主持孳息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很被动的处分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质权人不能收取。这是一种受合同限制或者处分范围受拘限的处分权。 用益物权人的孳息处分范围很广泛,但完全是自己劳动所得和自收自支式的处分权,所有权人不会向用益物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2)具有强制性的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人可以随时随地要求债务人处分其所留置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也无论是否签订了处分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到期,这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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