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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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2 (第2/2页)

禁止他人登记注册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5)物权请求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普通物权法的和担保物权法的物权请求权;

    (6)反侵权请求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使普通民法之反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

    二、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定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设立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誉权、商号权出质登记时生效。

    实践中,商誉权、商号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可以质押,但不得单独出质,须与企业财产共同抵押或者共同质押作为债权的担保。

    商誉权、商号权出质,一般与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并出质,企业有专利权、著作权的可与专利权、著作权合并出质。在此基础上,知名企业以知名产品出质比较盛行,又可以与动产质权合并在一起设立。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立,可以称之为拟定集合亚知识产权质权,即商誉权、商号权权利质权与拟定不动产、拟定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混合型、可选择式担保物权,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设定为权利质权兼最高额抵押权或者兼最高额权利质权。除适用于本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外,并可参照最高额抵押权或者最高额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实行。

    或许可以将商誉权、商号权作为意定的股权出质,而形成商誉权股权质权、商号权股权质权。最好是将商誉权、商号权是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同出质,以增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果,同时也增强商誉权质权、商号权质权的效果。

    商誉权、商号权,可以反映生产经营者之某些产品的的市场占有率、销售业绩和产品质量、使用价值、消费者口碑等重要指标。

    某些商誉权、商号权是付出很高的广告费代价取得的,某些商誉权、商号权是经过几十年甚至于几百年来的艰苦奋斗取得的,某些商誉权、商号权有地区知名度、国家知名度或者国际知名度,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某些商誉权、商号权甚至于比一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具有核心作用或者核心价值,生产经营者丢失了商誉权、商号权,就会失去企业的核心权利,或者只能接受被其他企业吞并的结果,或者面临企业被撤销的后果。

    如果债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一致于质权合同中设立商誉权质权、商号权质权,法理上是行得通的,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商誉权、商号权出质或者转让,对于质权人并无害处,对于出质人是有利有弊的。商誉权、商号权出质会涉及到商誉权、商号权转让,出质人得到的是眼前利益,对于长远利益是有一定影响甚至于根本影响的。

    因为某些商誉权、商号权甚至于比一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具有核心作用或者核心价值,生产经营者丢失了商誉权、商号权就会一落千丈,甚至于度日如年、穷困潦倒。如果是完全彻底的转让,转让者等于是受制于卖身契,以后不能再利用商誉权、商号权,所得价款一般会多得一些,但只能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是贴牌式的转让,转让者还可以保留部分的商誉权、商号权,所得价款一般会少得一些,今后还可以继续利用商誉权、商号权。同理,如果是股权式的转让,如果是最高额质押权式或者最高额抵押权式的转让,转让者还可以保留部分的商誉权、商号权,所得价款一般会少得一些,今后还可以继续利用商誉权、商号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4月5日颁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这种规定,是将商誉权、商号权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结合起来的,是需要进行一体化保护与利用的。

    商誉权、商号权实际上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增益权,对口监管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依据本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商标法第2条、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2条的规定,以商誉权、商号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商誉权质权、商号权质权登记程序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同申请商誉权、商号权质押登记,核准后应当向登记机构填表备案。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生效。至于签订书面合同只是第一步骤。质押与质权登记必须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自己,不得有半点的虚假与差错。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设定后,其质权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正式生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商标权及商标质权〗〖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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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于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定的阐述,定然是探讨性的,大家可以各抒己见。因为这些质权在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现实情势下在进行试验。应当知道,罗马法中的担保物权中质权是唱主角的,大部分质权是先有实践、后有法律规定的,也就是由习惯法上升到成文法的。在罗马法实行几千年后,近现代的西方物权法中的质权关系法,仍然是先有实践后有法律规定的。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也有一些先例,如抵押权篇中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作为抵押物等;又如质权篇中知识产权出质、应收账款出质设立质权等,都是先有实践后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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