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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7-2 (第2/3页)
有维护著作权的共同义务与社会责任; (4)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空间或者合作条件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其他的权利,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 担保物权法之著作质权。全称或者分称作品创作权与重制权著作质权、公开口述权著作质权、公开播送权著作质权、公开上映权著作质权、公开演出权著作质权、公开传输权著作质权、公开展示权著作质权、改作权著作质权、散布权著作质权、出租权著作质权等著作质权,别称是著作权派生性物权质权。 物权化方针是“质权保护主义”和“质权中心论”、“质押债权保护主义”和“质押债权中心论”。从质权合同生效之日起就开始了专利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从质权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就开始了著作权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了全面的限制。而且是如猎人跟猎物下圈套一样的越套越紧张,质权法锁关系越来越厉害,到实现质权时达到一个最高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有权有势“下令”出质人转让自己的专利权以清偿债务。 担保物权法之著作质权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关键部分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但又不能完全脱离制度、政策物权法的法制轨道。因为制度、政策物权法要解决的是专利权的合法性与圆满状态,倘若著作权本身不合法、不圆满,哪怕质权合同天花乱坠和质权登记完美无缺也是不行的和无效的。 二、著作质权的设立 著作质权的设立,即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财产权出质之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据本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著作权法第7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4条的规定,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诸种聚合权利的总称。总体上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具体上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17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属于人身权,其他的著作权皆为财产权。 著作质权与商标质权、专利质权同为知识产权质权,却有几个异同点。 相同之处,是这三种权利质权均为知识产权质权,均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原则设立质权。 不同之处有几点。一是著作质权是精神文明产品,大多数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科学产品,少数是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产品,故大多数会受到政治影响与政策影响。故著作质权主要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商标质权、专利质权主要受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虽然政策物权法是制度物权法的一个品种,但这些政策物权法较少受政治干预,是相对自由一些的权利。二是著作权品种繁多,相当一部分著作权不能附带债权,或者难以实现债权,有的是人身权与财产权不容易剥离,故设立著作质权应当严格遴选,否则会功亏一篑。商标权、专利权是物质文明的产品,品种专一,一般是附带债权的,特别是驰名商标、热门专利,设立质权的保险系数相对较高。商标质权实际上部分地包括了人身权在内,是相当特殊的权利质权。 三、著作质权的行使 著作质权的行使,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并不一定马上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未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和担保法锁解除。提存的,质权和担保法锁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著作质权简析〗 著作质权,是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务担保的法知识产权类权利质权,可定义为科学质权、文化质权、精神化智慧质权、派生类质权,内容上相当于著作抵押权,就可以看出著作质权的基本特征。 在三大类知识产权质权中,著作质权一般是应用范围相当狭窄的一类派生性物权质权。主要原因在于,一些著作权的物权价值、文化价值突出,经济价值不是很明朗,并且由物权价值、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需要有一个合适的转化过程。权利质权是与经济价值相适应的,至于物权价值、文化价值是在质权考量的次要位置上。 著作权,比较其他的知识产权,有以下长处与短处。 一、著作权的长处 著作权的最大长处,是受法律保护的时间很长。数倍于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具有最高的物权价值与较高的文化价值。 先看著作权相关的法律保护期。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二)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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