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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6-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6-2

    以票据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

    一、基本理念

    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亦即汇票权利质权、支票权利质权、本票权利质权、债券权利质权、存款单权利质权、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之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统称。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存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此项规定由权利质权的程序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得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

    鉴于票据债权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履行期的客观要求,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必须如期进行,原则上不得怠于行使权利质权。否则,给债务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权利质权人需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物权法第225条明确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存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条款,是关于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第一,关于两个债权的有效期。

    以票据权(广义有价证券)为标的设定质权,在质押过程中会遇到两个债权的履行期。一个是票据债权的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本条款所指兑现日期,是指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的权利。仓单、提单的履行期,既有票据债权的履行期,又可能涉及到票据物权、实物物权的履行期,情况会更加复杂,需要区别对待。

    第二,关于金融类和实物类权利质权的行使。

    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这种金融类权利质权的行使,这些票据权兑现日期晚于质权履行的,质权人需等到主债权期间届满才开始清偿。这些票据权兑现日期行于质权履行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存。

    对于仓单、提单这种涉及实物权利质权的行使,这些票据权兑现日期晚于质权履行的,质权人需等到主债权期间届满才开始清偿。这些票据权兑现日期行于质权履行的,质权人可以将货物提取,或者将货物转让所得价款兑现或者提存。

    质权人将货物提取的,此时的质权应当是权利质权混合动产质权,但应当比一般的动产质权行使、实现得快捷一些。当质权竞合时,始终应当以行使、实现权利质权为中心任务。质权人不得以取得货物所有权为要挟条件。

    以票据权等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而实现权利质权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权利质权归于消灭,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可以解除;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押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可以解除,但应当将质押担保法锁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变更为其他的法锁关系与法律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为止。

    本条此项规定仍为概括性规定,不能涵盖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情。假若法律应用上存在空隙,则应当参照动产质权及其他相关法律来实行。如以仓单、提单票据权利出质的,也许不单单限于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一种办法,法律并不限制权利人在特定情形下以行使或者实现动产质权的办法来变通进行。本节的规定很简略。当遇到疑难问题而不知所措时,应当参照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来实行。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是一个非常关键性的内容。鉴于条款设置比较简略的现实条件,我们不妨采取扇形思维或者立体思维的办法进行分析,以便于认识更全面、更深入,得出更加完整的分析报告。

    二、比较分析

    尽管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在性质上个性上有些原则上的差别,权利质权于设立、行使、变更、转移、实现、消灭的各个方面,与动产质权几乎是如出一辙。权利质权部分如此的精简,盖由于动产质权部分的规定相当完备之所臻。

    依据本法第229条之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基本情势如下。

    1.不得设质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适用本法第209条之规定。

    2.设立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与要素成分,适用本法第210条之规定。但应当将质押客体由动产改为权利或者动产权利。

    3.禁止流质,以及禁止流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适用本法第211条之规定。

    4.质押财产权交付生效,适用本法第212条之规定。不过,汇票权利质权、支票权利质权、本票权利质权、债券权利质权、存款单权利质权、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等系列质权中,原则上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时设立。”是交付生效与登记生效并存的客体对象,甚至于同一种质权,既可能发生交付生效的、又可能发生登记生效的情形。担保物权雌雄争霸,或者说发生质权生效必要条件变更现象,这在各种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是最为奇特的现象。譬如,在中国,部分债券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都已实现无纸化了,而仍然有很多债券依然是凭证式有纸化的,故同一类权利质权要从两种生效机制上对号入座。

    5.关于质权应当享受的孳息,适用本法第213条之规定。不过,汇票权利质权、支票权利质权、本票权利质权、债券权利质权、存款单权利质权、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等系列质权中,基本上是不及物质权,及物质权却少见。即使是如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这种可及物权利质权,也很难遇到天然孳息的机会。总之,绝大多数集中于法定孳息对象,获取天然孳息的机会是罕见的。

    6.质权人擅自处分所质押的权利或者所质押(留置)的财产,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14条之规定。

    7.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财产或者保管财产权的义务与责任,适用本法第215条之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或者财产权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这一部分内容与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关系。

    8.质权人负有不得擅自转质的信托责任,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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