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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8-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8-2

    权利质权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权利质权,即权利质押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一类特殊质权,即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权,主要是以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权,性质上是权利价值权、货币价值权和担保价值权。包括银行票据类、债券储蓄类、股票证券类、基金股权类、仓单提单类、知识产权类和应收账款类权利质权等多种类型。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此项特殊的担保物权由权利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不能违反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因质押物是权利或者纸上记名的价值权利,不需要质押笨重的占面积的财产,权利质权的法定效力和工作效率均优于动产质权。

    1.银行票据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汇票、支票、本票之类的银行票据,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汇票权利质权、支票权利质权、本票权利质权。

    2.债券储蓄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债券、存款单之类的银行存据,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债券权利质权、储蓄权利质权。

    3.股票证券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可以转让的股票、有价证券,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股票权利质权、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4.基金股权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基金权利质权、股权权利质权。

    5.仓单提单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仓单、提单,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

    6.知识产权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质权、专利权权利质权、著作权权利质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类、派生性物权类权利质权。

    7.应收账款类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应收账款,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各种应收账款权利质权。

    8.其他权利质权: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质权人出具的其他权利,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可细分为各种其他类权利质权。

    上述列举了8大类权利质权,而本条款列举了7大类权利质权,是因为股票与股权在自由流通方面有些差别,债券也不过是有价证券其中的一种,故多列举了1大类权利质权。

    (二)注意事项

    1.股权股票

    某些股权包含股票在内,两种权利均有自由流通和限制流通、禁止流通的方面,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上市公司的股权不一定可以自由流通,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受公司法和公司企业章程规制。众所周知,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是经常买卖和自由买卖的,是所有权利交易对象中是最为自由选择的一种,不应当将股票与股权、有价证券等混同在一起。立法者不是不知道这种特殊对象,只不过是为了条款简洁而合并到概念交叉的股权或者有价证券上去了。

    2.关于证券

    有价证券是个大概念,债券是个小概念,有价证券包括债券,但不止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这些债券,如可转让的优惠购物券、特供购物券、附特许权的采购券等有价证券,有着特定的交换价值与质权价值,与本条款第二项的“债券”有所区别。

    特别采购权证表面上相当于“提单权利质权”或者“仓单权利质权”,而实质上特别采购权证是另类“有价证券权利质权”,并且不同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之类的“债券”类权利质权。如某电力企业并没有公开发行“煤炭采购证券”,而计划煤炭采购权证又不是可以公开流通的和具有债权的“债券”,只不过是权当“有价证券”对待而已。

    3.应收账款

    对于各项可以出质的权利,应结合规范这些权利票证的法律规定理解。其中应特别注意“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应当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二、基本条件

    权利质权,所质押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可让与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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