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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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5-2 (第2/2页)

    关于“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的重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75页作出了以下指示:本条规定,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最高额质权的转移、最高额质权的变更以及最高额质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可以参照本法第204条、第205条和第206条的规定。此外,根据本法第20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同理,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基于此,本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二、最高额质权的公关

    以上立法专家的指示,是运用类比推理的办法,对于“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了重点的类比判断。如果我们再理顺一下思路,采取最可靠的策略应当是:

    第一关,最高额质权的设立,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准入门槛上应当是不拘一格的。

    如从普通债权法锁关系上乘坐直升机空降到最高额质权也行,从一般抵押债权法锁关系上更新升级到最高额质权也行,从最高额抵押债权法锁关系上更新升级到最高额质权也行。

    一般情势下,由留置权降级到最高额质权是不行的,因为留置权是权利人对于担保财产的严格的高级的占有控制权,并且面临着清偿债权债务的关键时刻,没有特殊理由或者特殊关系,债权人是不愿意由留置权降级到最高额质权的。可能例外的情形是,实现留置权后,没有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仍然残留着法锁关系的尾巴,当事人为了解除残留法锁关系和继续合作、增加融资的需要,利用剩余债权和未来债权链接未来最高额质权法锁关系,设立最高额质权。

    本条第1款“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的规定,是指导性、建设性的规定,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立法理念而作出的公正的规定。有鉴于此,最高额质权既然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准入门槛上应当是不拘一格的。如果说将当事人捆绑得太死,那么就失去了“为了简化设立担保的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的立法意义,得不偿失。

    第二关,法律的适用与参照方面,应当“先内后外,准确无误”的战略战术,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设立、行使、保护、变更、转移、消灭最高额质权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第一步,应当是从本节动产质权方面逐条逐款逐字逐句寻找“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这种做法叫做“先内”。只有在第一步行不通时,才进行第二个步骤。第二步,应当是从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方面逐条逐款逐字逐句寻找“参照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只有在第一步和第二步都行不通时,才进行第三个步骤。第三步,应当是从本法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方面逐条逐款逐字逐句寻找“参照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只有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第三步都行不通时,才进行第四个步骤。第四步,应当是从本法第十五章“一般规定”方面逐条逐款逐字逐句寻找“参照有关规定”的法律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这种规定,仅仅指示了前两个步骤,后两个步骤应当是隐藏或者省略了。应当明白的,从本节有关规定到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再到本法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规定,最后到第十五章“一般规定”规定,总体上既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的本质属性的,有些内容是串通一气的。

    譬如,本法第207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也是因为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有些内容是隐藏或者省略了的缘故。那么,同样地,第十五章“一般规定”之规定,是关于全部担保物权之原则性通用性的规定,如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反担保法权、担保范围、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物保与人保、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等,有些在第一关至第三关找不到的,可以在这里找到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从第一关到第二关,从第二关的第一步到第四步,这个顺序是不能颠倒错乱的,否则就容易出差错并无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2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质权的意义〗〖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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