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7-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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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7-2 (第2/2页)

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就有可能返还质物,债务人被动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被动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没有可能返还质物;

    (3)是否达成协议的区别。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发生后,质权人与债务人、出质人达成协议处分质物的,多余的质物由质权人返还;质权人与债务人、出质人未达成协议处分质物的,多余的质物由人民法院返还;

    (4)担保人的区别。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一般可以不返还,仅将多余的质物返还;是以第三人的财产出质的,应当视情况返还,将多余的质物返还;是以第三人的保证金担保的,参照保证金清偿债务的比例,质物全数返还或者部分返还;

    (5)总数与分数的区别。债务人或者出质人以非质押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的,质物全数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其他的应当视情况返还,将多余的质物返还;

    (6)质权人在可以不返还的情势下的自愿返还。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发生后,理论上质权人可以不返还所占有的质物,可以径直进入实现质权阶段,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质权人在可以不返还的情势下的自愿返还;

    (7)质权人在怠于实现债权的情势下的法定返还。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而受拒绝的,质权人将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质物交给人民法院并由出质人控制,以便于进一步的清偿债权债务。以上7种质物返还的情形,是法定质物返还的就没有价钱可讲的,是前约定或者后约定质物返还的视情况调整。

    质权人暂行占有质物的法律依据,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优先受偿而管领、控制质物。质权人返还占有质物的法律依据,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行使的目标已经达到,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可以就此解除。解除以后,质权消灭,作为非所有权人则无权继续占有或者取得质物所有权,除非原债权人以合法交易的方式取得该质物的所有权。

    通常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这是主要的质物返还情形,也是法律首先认可的情形。其他情形,如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提前实现质权的情形,需要返还多余质物的,按照约定履行返还的信托责任;如发生质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偿债权的,需要返还多余质物的,按照规定履行返还的法定责任;如发生质权人需要向第三质押担保人返还质物的,则向第三人返还质物;如发生质权人需要向其他情形的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则向此类出质人返还质物等等。质权人不按法律规定返还质物,给出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以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论处,需要承担信托责任与法律责任,赔偿出质人的经济损失。

    质权人应当如实地、不延迟地向出质人返还质物,这是本条款的一个中心思想。这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权利义务均衡化、法锁关系平整化、信托关系物权化等担保物权关系的本质要求。质权因质押担保而设立,因债权清偿而消灭,质权人因非所有权人而返还原物,这也是出质人物权请求权的一个不容置疑的决定。这些本质的要求、事由与本质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本质的法律规范化、公平合理化,质权人必须完成这一铁定的指标任务。

    返还质物的客体要件是全部质押的财产,返还质物的主体要件是出质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当出质人是债务人时,直接将质物返还给债务人。当出质人是第三人时,虽然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因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而用于担保的质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第三人的,因此应当返还给第三人,而非债务人。

    同样地,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以其他质物提供了反担保,第三人暂行占有、管领、控制了债务人出质的其他质押财产,也应当在第三人对于质权人清偿债务后返还其他质物。这种其他形式的返还质物的法理基础与实践经验,与质权人返还质物的法理与实践是基本一致的。

    返还质物后的客观连锁效应,首先是质权保管质物的信托关系趋向解除。这是在质物保管圆满完成任务,没有保管瘕疵与责任的情况下,其信托关系安全解除。否则,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妥善,给予出质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其次是出质物的担保信托关系趋向解除。无论质物变现后是否完全清偿债务,由于质物已经不存在,出质物的担保信托关系一律趋向解除。其再次是由于质权的实现与法锁关系关系趋向解除。最后是质押合同趋向终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9条

    相关名词:

    〖质权实现形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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