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4-2 (第2/3页)
权人的权利平衡机制上考量,以行使共有处分权为比较适宜。 当事人设定质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清偿的方式是以质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办法进行。尽管质权人可以于质押期间临时性地占有质物,但质押财产所有权仍然是出质人的。况且,质权不是用益物权,也不是双方之间的直接的贸易关系,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种自由贸易形式。况且,动产公示是以动产交付为唯一生效形式,出质人没有将质押财产所有权交付给质权人,那么,质权人肯定不可以单独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比较稳定的权利,是于质押期间占有(管领、控制)质押物,其他的权利,如收益质权、使用质权和处分质权需要经过出质人同意才能行使。这里的占有权,只不过是管领权、控制权,不是自由式占有权,更不是直接利益式占有权。因为质押财产关系重大,直接关系到清偿债务的圆满程度,法律的天平既不向出质人倾斜,也不向质权人倾斜。那么,最好的办法,给予当事人双方一个处分共有权,由当事人双方来共同处理质押财产。 其次,从出质人的权利平衡机制上考量,以行使共有处分权为比较适宜。 出质人本质上是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人,尽管质押物的管领权、控制权暂时转移给了质权人。因为这些动产没有通过交付,质权人也没有取得所有权。退一步讲,担保物权法向来不提倡出质人直接与质权人进行钱货交易,仅提倡于特定条件下以质押财产的价款清偿债务,万不得已才折价清偿债务。 如果承认质押物处分权专门属于质权人所有,这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而且常常是以损害出质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既然质权人不是质押财产所有权人,就不能擅自处分质押财产,这个道理谁都明白。问题还不仅仅限于此处。大量信息反馈来的问题显示,质权人单独处分质押财产,对于关联客户以低价、超低价等贱卖形式来处分质押财产屡见不鲜,出质人吃了大量哑巴亏的不在少数。 说个大实话,本条款规定了“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个事后补救形式,也是司法救济形式。在实际生活中,还有的人根本不怕、不吃这一套的。有的人死皮赖脸,一副死猪不怕开火烫的样子,甚至临到法院强制执行时也不怕。那么,当事人事先的预防是非常关键的一环。除了要确认质物处分权意定生效以外,还要确认共有处分生效、动产交付生效。 本条款并没有言明质押物处分权是共有处分权,但实际上包含了这种意思在里面。没有出质人同意,质权人的处分质权是零物权;反之,没有质权人参与的出质人独自处分质押物也是无效的。只有构成共有处分权的情形下,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落空,出质人财产也不会遭受不明不白的损失。 3.确认法定的处分权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当事人共有处分权并非唯一的处分权。如果是质权人向法院强制执行的,或者是出质人向法院提请分开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就是属于法定的、单独的处分权,或者说是法院判决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个例外情形,与上述处分权的性质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并且,“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规定在这里就不合时宜了。 “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规定而不合时宜的,是指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出质人不同意将其出质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在这种特殊情势下质权人可以“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交给人民法院强制性地拍卖、变卖。这也是法定处分权与法院判决处分权主要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程序。表面上这是法院判决处分权,实际上是质权人与人民法院共同行使的特别处分权,或者说是人民法院受质权人委托的特别处分权。人民法院与出质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只不过是依法办案而已。 有时候当事人之间为如何处分质押财产而争执不下,或者是他们更加信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当事人单方面或者双方一起通过法律机关来裁判,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法定处分权是法律约束力、控制力与执行力最好的一类质押财产的处分权,解决争议强劲有力,社会公信力也较好,是广受欢迎的一种特殊处分方式。 中国目前还不是判例法国家,个别情形可能会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这只能希望达到相对公平的程度,完全的公平是难以达到的。相信今后有关部门能够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计算机模型,将各种类型都输入到计算机里去,既方便,又实用,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将司法人员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还可以逐步提高法制科学水平。 ◎〖质权人的处分权〗 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是物权法第214条的中心思想之一。具体地说,应当是分级分类地限制,而不是一律禁止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 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亦称对处分质权的限制,指法律、法锁和出质人对于质权人处分质权的限制,即对于质权人关于特别处分权的限制。法律是规范限制,法锁是隐形限制,出质人参与限制。总体上是集权与放权上的限制,不是禁止性限制。 一、基本类型:共同处分权 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控制,是全过程、全天候的占有控制。倘若在质权人返还质物予出质人后再处分,难免出现出质人反悔、抵赖的尴尬局面。妥当的办法是,出质人在处分质物时采取简易交付或者指示音乐会的方式进行,于是就形成了质物的共同处分权。 简易交付之共同处分权,是单一形式之质权关系法“简易交付之共同处分权”,但是主要形式。指示交付之共同处分权,是复合和混合形式之质权关系法“简易交付之共同处分权”,但是特殊形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