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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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2 (第2/2页)

同产生的租金、利息等,可以而且是必须与法锁关系链接。

    由此可见,上述第一种生效,可称之为略式生效或者说不大包含的生效,因为动产交付存在出息物的交付和出息钱财的交付两种形式,是暂时忽略出息物的“生效”。第二种生效才是要式生效或者说完全式、大包含式生效。只要是运用金钱、价款来清偿债务,便可以立即与质物孳息的法锁挂钩。

    除了以上两种基本形式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其他的情形。譬如说,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孳息的法锁条件,允许质权行使收益质权,收取孳息。但质权人所收取的是出息物,不是金钱或者价款。出质人对于是否以何种形式来兑现债务,对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形式不予以表态。遇到这种情形,质权人应当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质押期届满才申请强制执行。就是说,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与质押担保债权法锁关系虽然有联系,但法锁的功能作用与实现的期间是有长短不一的。因为长法锁、短法锁都有一套不同的解锁的办法。

    有些质物易腐烂变质,有些质物易燃易爆,有些质物易毁损、灭失,这些特殊的质物的危险程度等于是质物孳息的危险程度,以及直接影响到主物与从物的交换价值,影响到长法锁或者短法锁的可靠性。对于以上诸类危险性的主物与从物,质权人无需经过出质人同意便可行使先斩后奏的处分权。当然,质权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出质人,因为出质人有知情权。

    3.质物孳息法锁生效形式

    质物孳息法锁生效形式,仅指要式生效的形式,可以从时间上、次数上、频率上来考量其生效过程。

    当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一定时,收取质物孳息是质权人作主、几乎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法锁的链接是与清偿债务关联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情。假若质权人仅仅行使收益质权、收取质物孳息据为己有,而不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的非法行为,属于虚假法锁关系的一种,也是法律禁止的对象。虚假法锁关系,也就是零法锁关系,表面上有法锁关系,实际上是虚法锁关系。

    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除了分为略式生效和要式生效形式以外。在要式生效里面,还可以分为一次性生效和连续性生效形式。

    一次性生效,指其法锁关系一次性链接、一次性生效和一次性消灭。锁前、锁中、锁后的顺序是连贯性的,是不能颠倒次序来进行的。

    连续性生效,也可以间断性生效。指其法锁关系一次性链接、连续性生效和一次性消灭。同样地,锁前、锁中、锁后的顺序是连贯性的,是不能颠倒次序来进行的。

    质权人行使收益质权、收取质物孳息,可以分期分批地进行与清偿债务,使得其法锁连续性地链接,直到全部质物孳息收取完毕,法锁关系才告终止。

    连续性生效,应当有个效率考核制度。客观要求是间隔时间越短、频率越高,法锁关系的优良率和工作效率就越高。反之,生效时间拖延得越长、频率越低,法锁关系的优良率和工作效率就越低。

    3.质物孳息法锁无效形式与虚法锁关系

    质物孳息法锁无效形式与虚法锁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要以为质权人行使了收益质权、收取了质物孽息就一了百了了。法锁关系是一张法网,可以网罗到法律关系的法力无法企及的地方。

    本条款在于确认与保护质权人的收益质权,这是无可厚非的。在高兴之余,我们还要为出质人想一想。如果质权人收到了质物孳息不入账、不认账、不承认清偿了债务怎么办?或者说,出现了虚假的法锁关系、法锁关系的效率低下怎么办?

    当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一定时,如果说收取质物孳息是由质权人作主、几乎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法锁的链接是与清偿债务关联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情。假若质权人仅仅行使收益质权、收取质物孳息据为己有,而不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的非法行为,属于虚假法锁关系的一种,也是法律禁止的对象。虚假法锁关系,也就是零法锁关系,表面上有法锁关系,实际上是虚法锁关系。

    如果出现了质物孳息法锁无效形式与虚法锁关系,出质人往往不见得能够很圆满地得到赔偿。许多时候,是出质人吃了哑巴亏也不知情,连吃亏的证据也难以找到,何谈物权请求权?

    对于出质人而言,也应当学得精明强干一点。关键在于,一是在允许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主意一定时,于质押合同载明处分质物孳息应当由出质人在场并主持处分;二是在将动产质物孳息交付于质权人时,立即与清偿债务联系起来,当天交付当天记载债务履行数额,并让质权人给出确认的字据。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3条

    相关名词:

    〖质物孳息收取权限〗〖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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