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3-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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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3-2 (第2/2页)

对其调整,并不是一定要求一纸合同定终身的那种死办法。

    明晰质押财产的状况,如是否包装、标记,是否易损、易耗、防潮、防火、危险品,是否有保质期、安全期、过渡期,是否附加了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保险,以及新旧程度、磨损程度、保养与维修状况等等,可以涉及到方方面面。所有这些,是越明细真越好。出质人出质抵押财产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有相应的权利;同理,质权人受领、管理质押财产是一种权利,同时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正如本法第215条所示。

    如果是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因素不明确,特别是对于容易忽视的状况因素不明确,首先是对于质权人是不利的,对于出质人也未必能够占到便宜。

    未来要素也由静态要素与动态要素混合组成。刚刚签订质押合同时,某些要素是静态形式存在的,紧接着,他们就以动态形式来发展。作为法锁关系的一部分,表现为物化和物权化两种过渡期形式。交付与交付时间、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的对立统一,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的对立统一,既有法律关系的存在,也有法锁关系的存在。法律关系看起来是具体的,但不乏抽象的一面;法锁关系看起来是隐蔽的,但不乏明确的一面。用法律关系来解释也可以讲懂,但法理解释方面还欠缺一些深层次方面的学术基础。用法锁关系来解释,可以使得我们更加聪明起来,他不是用平面化的视角来分析问题,而是用立体化的视角来分析问题。

    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押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正式确立的重要标志。否则,出质人不将所出质的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控制,那么,这种质权合同是不可靠的,一切是不可靠的,或者流于抵押权担保关系的形式,或者甚至于连抵押权担保关系的形式也不如。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可以从这里得到印证。诚然,如果出质人不如期地将所出质的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控制,出质人应当承担私自毁约的民事责任。一般来说,质权合同比抵押权合同要厉害得多,比起一般的商务合同来说更加厉害。因为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法锁很厉害,一般的债务人是惹不起的。

    交付与交付时间、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的对立统一,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的对立统一,都是由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来决定的。无论是质押财产的“进”与“退”都是围绕着法锁关系为中心转动的。质押财产的“进”—交付与交付时间的确认,是给予质权人加权,给予出质人减权;质押财产的“退”—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的确认,是给予质权人减权,给予出质人加权。法锁关系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加锁,也可以解锁,甚至于可以完全加锁或者完全解锁。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应当包括两重含义:第一重,是必定的交付与交付时间。质押合同或者质权的本质,就是要求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管领与控制,否则,质押合同再圆滑也是无济于事的。质物的交付,也关系到质权行使权的生效,当然也包括质押合同的效力。因此,质物必须要交付,而且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时间安排。第二重,是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出质人出质抵押物,不是永远交付于质权人占有、管领与控制的,是有条件、有期限、有过渡性的交付的。本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这里讲的就是反交付与反交付的大概时间范围及其相关条件。

    本条款没有提及质押财产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不等于没有这种义务存在。问题在于,质押财产法定的交付与交付时间是出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质押财产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是质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两者之间的义务主体是不相同的,甚至于是相反的。况且,质押财产法定的交付与交付时间是出质人的必修课,是躲藏不过、逃避不脱的法定的义务;质押财产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是质权人的选修课,只有在本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的那种情形出现,才有机会履行这种特别的义务。

    本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是不一样的,是不需要质权人履行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的义务的。第21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这种方式是要消灭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与质权人履行法定的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的义务根本无关。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0条

    相关名词:

    〖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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