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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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6-2 (第2/2页)

还有其他的抵押权人,这事情另外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就是检验变更的各项内容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对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再完美也不能成立,也是无效的。

    法律承认,是否变更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和最高债权额,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过,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包括前顺位和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时,变更的内容都不得对他们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根据立法专家的解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不利影响的,该变更无效。

    1.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

    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能将变更确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期间定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前面。那样做就会抢班夺权,就是人为地插队,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避免将担保债权范围变更确定为与前顺位抵押权人恶性竞争的情势之下。物权法没有禁忌后顺位抵押权人变更担保债权范围与前顺位抵押权人同业竞争,但公司法里面有禁止“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不过,一般而论,在同一个抵押权圈子里,容易泄露商业秘密,如生产秘密、经营秘密、货源秘密、价格秘密等等,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要负民事责任却是有明文规定的。

    三是避免将变更确定的最高担保债权额提高到远远超过前顺位抵押权人的水平。比如,前顺位抵押权人的最高担保债权额1200万元,后顺位抵押权人最高担保债权额由500万元变更提高到1500万元,而同一抵押财产的估价只有2100万元,这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会造成被动的不利影响,是不可行的。后顺位抵押权人最高担保债权额顶多只能由500万元变更提高到900万元。

    2.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

    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能将变更确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期间定于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后面。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在后顺位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前顺位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延长债权确定的期间,将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延长至该后顺位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就会拖累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完全受偿权的实现。

    这种情形与一般抵押权人情形不同。因为一般抵押权的实现与担保债权的实现是完全同步的,叫做“一票表决权”。然而,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期间内,部分债权可以分期分批地清偿,直到最后一个清偿期间,才能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以后将所得价款与各个抵押权人按比例清偿。这样一来,无形之中就拖延了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期间,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是避免将担保债权范围变更确定为与后顺位抵押权人恶性竞争的情势之下。

    这种禁忌,与避免将担保债权范围变更确定为与前顺位抵押权人恶性竞争的情势之下的禁忌道理是一样的。前顺位抵押权人知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担保债权范围或者商业秘密,在未与后顺位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贸然与抵押人协议变更到该担保债权范围之内,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的生意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避免将变更确定的最高担保债权额提高到远远超过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水平。

    比如,前顺位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提高最高债权额,而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高于原债权数额,那么,抵押财产变现以后的变价款用于优先受偿该最高抵押权的数额在“按比例清偿”的条件下,数额就会相应地增加,这样就会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

    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是个大包含的法理逻辑。协议变更内容的可行性,可以包含单独的最高额抵押权人条件下协议变更内容的正确性和多个抵押权人条件下协议变更内容的正确性两大组成部分。前一种条件下所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一些,后一种条件下所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大一些。

    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主要的工具在于道德规范,不在于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面很宽,法律规范的面很窄。在这种情形下,法官把握好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是个抽象的规定,而实体cao作是“凡是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就可以驳回嫌疑人的权利主张,而不必搞什么“证据主义”的那一套。必要时,可采取“证据倒置”的办法来向施害者问责。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5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抵押之协议变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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