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8-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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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8-1 (第2/2页)

讼,不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一个普通纠纷中去,同时减少违法业主的精神压力,这也是必要的。当然,法院立案时也会觉察到这种问题,也会有参诉人员的限制。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又不同了,往往看到起诉方和被诉方两方面的人数很多,甚至于塞满了整个法庭。

    3.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

    还有一个技术问题,法理上应当允许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维权的主体,而物权法却没有规定下来。业主委员会本质上是业主的代表组织,是经过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组织,为什么不能作为诉讼的主体呢?

    物权法颁布之前,有的城市的多个楼盘的业主特意在全国“两会”之时进京谏言,要求业主委员会或者部分业主作为诉讼主体,并写进物权法的条文中加以明确规定。但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

    4.行政罚款的办法

    最后要说的技术问题,就是对于违法违规或者违约的业主要罚款的问题。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规定了相关的罚则,罚款列为十万日元以下和五万日元以下两个档次,侵权责任法相当仔细。其中,可处五万日元以下罚款的要件是违反该法第48条第(2)款“非管理组合法人者,不得于其名称中使用管理组合法人字样”。也许中国人对于此类事件看得很轻,而日本人却看得很重。中国物权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在制订物业管理规约时,是可以考虑罚则内容的。实际上,于违法罚款,在全国推行也是可以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指“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是最高额的罚款了。但也有可能比这种惩罚更加厉害的。如此条例第62条严厉地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两种都有了,更有甚者的是这个“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很有可能超过“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上限值了,起码对于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或者对于较大的物业管理小区来说是如此厉害。

    5.诉讼时效的甄别

    关于诉讼时效,中国物权法也无明文规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是,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的对象相对应。并且,肯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三章的物权请求权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情节轻重进行适当处理,大多数业主的日常生活物权请求权是日常琐事,应当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期诉讼时效制度;而处理违章搭建一项,则可能适用于二十年期的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德国是30年以后消灭,日本则不适用消灭时效。以上设计是公平合理的,法官可据此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此而已,能够达到宽严相济的目的。

    关于物权法相关条目诉讼时效的论述,著名法学家中科院学部委员梁彗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尤其是张新宝教授等专家学者,都有独到见解。他们的意见是,要将物权法某些条目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区分开来,不要照猫画虎,实行一刀切。其中,梁彗星教授直截了当地说:“物权请求权中,基于立法目的,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但请求返还登记财产的请求权作为例外不适用诉讼时效。”(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0页)

    对照本条款“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共四项物权请求权,以及资深法学家的精辟讲述,可以确定的是前三项不适用诉讼时效。赔偿损失的这一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难以一概而论。如果这种“赔偿损失”,指的是请求返还登记财产的请求权或者是请求返还未登记财产的请求权,两种情况都不一样,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后者适用诉讼时效。如果这种“赔偿损失”,指的是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则适用诉讼时效。

    相关规定:物权法第83条

    相关名词:【业主的基本义务】【业主基本义务范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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